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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沧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01-13 16:58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451次 字体:【

各县、自治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建立健全管护责任体系,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要求,结合临沧工作实际,制定了《临沧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有效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等运行机制,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农业农村部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内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的巡查、维修及养护,以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确保高标准农田“建成一亩、管好一亩、见效一亩”。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市级指导、县级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监管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主体责任,督促乡(镇)做好运营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措施的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的用途。

第二章管护主体和方式

第七条  按照“市级指导、县级负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第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县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做好县级工程设施管护评价工作。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管护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档案资料管理、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组织协调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监督、指导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方案,签订管护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建后资产移交,签订管护协议,建后管护实施、协调及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结合本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承担管护的,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选定熟悉高标准农田相关政策,掌握工程设施数量、位置及管护要求的管护人员,全面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二)村民开展管护的,按照“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由受益群众推选高标准农田运行的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受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和监督,开展专门管护工作。

(三)委托开展管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选定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协议,管护工作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引导种粮大户和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种粮大户、农民群众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当积极参与管护工作,自觉维护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全程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十五条  管护主体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

(一)日常维护。管护主体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在设计期限内安全稳定运行。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解决。

(二)集中维护。管护主体应当根据农作物熟制和实际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集中维护,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开展必要的维修、更换、加固等,及时排除运行风险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移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八条  管护协议应当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达95%以上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二十条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信息化、智能化相配套,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和安排管护专项资金。

      (二)各县(区)相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的前提下,在地方建设资金中,可按照上级管护资金提取比例要求,在当年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中提取管护资金。

(三)管护主体自筹与社会投入。鼓励和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益农户通过投工投劳、从经营收益中计提、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管护经费。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改、水务等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目的、原则、组织形式、资金来源渠道、使用主体及范围、支出办法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设施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管护无关的支出,依法依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舆情监测与处理,完善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县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开展年度评价,将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日常管理,对发现管护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工程设施损毁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管护主体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因机械作业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或因人为故意损坏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将具体情况上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沧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临农发〔2024〕186号)同时废止。具体由临沧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临沧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记录表

所属项目:管护单位:

巡查地点:巡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巡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田块整治工程

1

土地平整度是否被破坏



2

有效耕作层厚度能否满足种植需要



3

田埂、护坡有无垮塌、损毁等现象



灌溉与排水工程

1

取水坝坝体有无开裂、变形等现象



2

渠道有无堵塞、流水不畅通等现象



3

渠壁渠底有无变形开裂、渗漏等现象



4

小型坝塘、水池、水窖等有无开裂渗漏现象



5

管道有无渗漏现象,输水功能是否正常



田间道路工程

1

机耕路路面有无开裂、沉降、杂草丛生等现象



2

田间下田机耕道、挡墙有无垮塌、损毁等现



3

道路沿线涵管是否堵塞或损毁



农田输配电工程

1

输电线路是否正常,泵站相关设施、围栏及警示标志是否完好



其他工程

1

项目公示碑是否完好,有无损毁等情况



2

单元工程标识牌是否完好无损



3

耕地质量监测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无损毁等现象



注:若无损坏和异常情况时应填写,有损坏或异常情况时应如实填写地点、具体问题并留存相关影像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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