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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日期:2025-11-07 11:34 作者: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闵照中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1159次 字体:【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2.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5.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在临沧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满足各专项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即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

2.不满足验收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

(一)竣工联合验收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二)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1.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报告

2.规划核实空间图层(shape格式)

3.土地核验空间图层(shape格式)

4.建筑单体图层(shape格式)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5.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

6.竣工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7.人防工程普查表

8.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

(五)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告知承诺书

三、实施机关

实施质量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国动、气象等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四、办理条件

(一)工程项目申请联合验收

1.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2.工程项目已全部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并完成测绘。

3.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条件。

4.验收对象含人防工程的,已按人防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已完成人防工程检测及测绘,具备备案条件。

5.验收对象工程档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已办理告知承诺。

6.验收对象满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

7.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

(二)单位工程申请联合验收

1.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单位工程相关要求建设,并完成单位工程测绘。

2.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条件。

3.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人防防护(化)设备应按规定安装到位,并满足人防工程验收要求。

4.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

5.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整改、补齐补正材料时间,复验、检测时间不计入办理用时)

六、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办理地址

1.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

2.线下窗口办理: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沧江北路3号临沧市(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大厅一楼A01号、A02号、A03号、A04号窗口(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短信通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

(四)验收

受理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项主管部门,或由专项主管部门自行开展验收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牵头部门。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材料清单做好现场验收的相关准备。

(五)验收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验收结果通过短信发送申请人。

办理结果:对验收通过的工程,颁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送达方式:申请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可自行在申报页面下载、打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直接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六)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八、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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