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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6年版)的通知
日期:2026-01-16 17:52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142次 字体:【

临医保规〔2026〕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6年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医保〔2021〕10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云医保〔2021〕1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4〕2号)等文件,结合临沧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临沧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作出具体规定,适用临沧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第三条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实施细则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临沧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  筹资政策

第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筹资渠道。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中,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缴费费率。单位缴费基准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第三季度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按照以下标准合理确定次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1.当年第三季度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等于12个月时,次年单位缴费费率为6%;

2.当年第三季度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等于9个月小于12个月时,次年单位缴费费率为7%;

3.当年第三季度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等于6个月小于9个月时,次年单位缴费费率为8%;

4.当年第三季度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科学测算,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缴费费率为5%。

(四)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实际年限(包括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2003年1月1日前(军龄无时限限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后,其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参保单位在职转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在职职工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年龄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可随户籍或就业地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本人所有,随本人工作调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计入标准为本人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额度为: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06元,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42元。

提高职工个人账户统筹层次及实施时间。2026年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再实行市级清算金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管理。

)缴费年限认定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提前退休或缴费年限认定有争议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认定。参保人退休待遇审批材料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个人档案记载为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筹资渠道。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全体城乡居民均属覆盖范围,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二)筹资标准。临沧市按照云南省最低筹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一)筹资渠道。单位和个人按年共同缴纳,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别按60%、40%的比例承担,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由个人全额缴纳。

(二)缴费基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缴费费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基准费率为1.5‰。根据前两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运行情况调整,并由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公布下一年度缴费费率,收支结余(亏损)在10%(不含10%)以内的,缴费费率不变;收支结余(亏损)在10%(含10%)以上15%(不含15%)以内的,筹资比例下调(上调)0.3个千分点;收支结余(亏损)在15%(含15%)以上的,筹资比例下调(上调)0.5个千分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筹资渠道。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单位缴纳。

(二)缴费基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总额。

(三)缴费费率。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为3%,其中2%记入公务员个人账户,1%作为统筹基金,由同级财政纳入保障。

第八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筹资渠道。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

(二)筹资标准。原则上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6%左右,根据临沧市上年度大病保险收支结余情况确定,当大病保险超支或结余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时,保持筹资标准不变;超支或结余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时,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或降低5元;超支或结余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时,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或降低10元;超支或结余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时,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或降低15元;超支或结余在3000万元以上时,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或降低20元。

第九条  医疗救助制度

(一)筹资渠道。主要由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共同承担,鼓励通过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拓宽筹资渠道。

(二)统筹层次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资金统收统支。

第三章  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第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一)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1.普通门诊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

(2)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全省一致(现为6000元)。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保障,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3)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还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2.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待遇。门诊一般诊查每人次6元,个人支付0.5元,统筹基金支付5.5元;门诊简单诊疗每人次7元,个人支付1元,统筹基金支付6元;门诊复杂诊疗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

3.门诊特殊病待遇。执行全省统一的特殊病病种(共30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70周岁及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其中: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90%。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4.门诊慢性病待遇。执行全省统一的慢性病病种(共23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70周岁及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单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可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总额不超过5000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5.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费用,扣除先行自付费用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每种谈判药品每年须支付一次且只支付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或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日间手术待遇。日间手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7.门诊急诊抢救待遇。在门诊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根据救治医疗机构级别(一级及以下按一级执行),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该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二)普通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收取起付标准。70周岁及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

2.支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8%,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5%;退休人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1%,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5%,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8%。

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确定。

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90%。

4.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三)重大疾病住院支付政策

执行全省统一的重大疾病住院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综合保障后,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到90%,不受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限制。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患20种重大疾病不享受20种重大疾病住院支付政策。

(四)待遇享受规定

1.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变更、注销等手续。

2.新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从办理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后暂停或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从停止缴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用人单位职工暂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又再次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3个月内续保的,自续保缴费后开始享受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3个月之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按新参保处理。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连续断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半年及以上的,续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新参保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欠费3个月及以上的,暂停享受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6.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的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补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后,仅享受补缴后发生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一)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1.普通门诊待遇。政策范围内费用,县域内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50%,县域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25%,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待遇。门诊一般诊查每人次6元,个人支付0.5元,统筹基金支付5.5元;门诊简单诊疗每人次7元,个人支付1元,统筹基金支付6元;门诊复杂诊疗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

3.“两病”专项保障待遇。对不符合门诊慢性病办理条件,但需长期服用降压、降糖药的居民参保患者进行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高血压为600元,糖尿病为660元,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并发为720元,年度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合并计算。“两病”门诊用药基金支付比例为60%,其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支付比例为90%。

4.门诊特殊病待遇。执行全省统一的特殊病病种(共30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70%。其中,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90%。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5.门诊慢性病待遇。执行全省统一的慢性病病种(共23种)。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单一病种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冠心病1800元,慢性心力衰竭1200元,慢性风湿性心脏病1200元,肺源性心脏病2400元,慢性阻塞性肺气肿2400元,活动性结核病1200元,支气管扩张1800元,支气管哮喘1800元,脑血管意外1200元,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Ⅲ级1440元,肝硬化1200元,慢性活动性肝炎2400元,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III°1200元,慢性肾小球肾炎2400元,肾病综合症2400元,糖尿病18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1200元,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720元,阿尔茨海默病1200元,癫痫900元,干燥综合症1200元,原发性青光眼1200元,精神病3000元。参保人员罹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报销增加1000元,累加时以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报销额度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6.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费用,扣除先行自付费用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每种谈判药每年须支付一次且只支付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或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7.日间手术待遇。日间手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8.门诊急诊抢救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二)普通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2.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90%。

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确定。

3.大病保险住院待遇。大病报销起付标准按照临沧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2026年为8000元。支付比例实行累加分段计算,共分4段:0.8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支付比例60%;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支付比例7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比例80%;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90%。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户等,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4.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三)住院分娩支付政策

按照省级部门制定的支付政策统一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享受住院分娩医疗待遇。

(四)重大疾病住院支付政策

执行全省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2类重大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0%。患22种重大疾病住院的取消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待遇享受规定

1.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限为缴费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职工医保断保3个月内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3.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后90天以上至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断保3个月内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自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开始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刑满释放人员,一年内在非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  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分级诊疗挂钩,下级医疗机构规范上转上级医疗机构时,参保人只需补足上下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差额;上级医疗机构规范下转下级医疗机构时,参保人无需再支付起付标准。

对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临沧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别下调10%;在临沧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别下调10%。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政策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80%。年度内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人员享受补助的医疗类别包括统筹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的门诊类别,如特殊病、谈判药、日间手术、门诊急诊抢救、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等。

各县(区)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本级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支付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资助

医疗救助资金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参保标准,以缴费时所属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为准,已缴纳参保费用的不退不补。

1.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2.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村民、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不重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

)直接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对象、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政策。

1.救助对象。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支付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3.起付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4.支付比例。对一类人员保持现行救助支付比例稳定(即100%救助),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

5.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临沧市为3万元,当临沧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以上时,年度救助限额适时调整为临沧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标准为: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含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支付比例给予倾斜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倾斜救助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基本制度、基金支付的范围、其他不予支付的范围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级待遇政策调整时,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政策按照省级统一部署作相应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临医保规〔202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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