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中心:
根据《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临医保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临沧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完善临沧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筹集,参保人员个人不需要另外缴费。
二、筹资标准
原则上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根据临沧市上年度大病保险收支结余情况确定。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筹资标准为80元/人。
三、调整机制
从2026年开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筹资标准根据临沧市上年度大病保险收支结余情况动态调整。当大病保险超支或结余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时,保持筹资标准不变;超支或结余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时,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或降低5元;超支或结余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时,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或降低10元;超支或结余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时,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或降低15元;超支或结余在3000万元以上时,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或降低20元。依此类推,调整后居民大病保险费筹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若国家和省级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或特殊群体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时,遵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以上政策调整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