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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5-06-05 15:59 信息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浏览次数:93 字体:【

随着国家改革的推进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国家提出了新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9年11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进行了修订,现就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诠释:

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聘用单位必须与受聘人员依法订立聘用合同。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相关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82号)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应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5.根据《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云人〔2002〕7号)相关规定:聘用合同书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单位管理层次和人员较多的,中层以下人员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之签订。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或以上级任命作为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依据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事业单位领导副职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副职的聘用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报任免机关批准。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合同,以上级任命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

6.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相关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7.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相关规定: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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