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职工带薪错峰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6〕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推动带薪错峰休假工作落实落地,现就印发《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弹性错峰休假”。2026年3月,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保障劳动者合理休息休假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落实带薪错峰休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和提振消费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休假权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职工带薪错峰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府办发〔2025〕13号)等。
三、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制度保障全覆盖。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用人单位平等保障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合同制职工、被派遣劳动者等各类职工的休假权益,不得因用工形式、岗位性质、职级差异等区别对待。
二是突出建立健全全年休假管理机制。明确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管理制度,坚持“年初统筹计划、全年动态调整”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岗位设置、职工个人意愿等情况,制定全员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建立休假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休假时段、批次安排,避免集中休假影响工作运转,杜绝长期不安排职工休假的情况。
三是突出常态化错峰休假。明确要引导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春秋假相衔接,与本地传统节日、民族节庆、特色活动相结合,实现休假时段全年合理分布,分时错峰实施带薪年休假。
四是突出示范引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领导干部应带头休假,统筹做好工作衔接和人员调配,确保休假制度平稳有序运行。鼓励生产经营任务相对均衡的企业,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一线职工、骨干力量休假。
五是突出规范执行。明确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进完善用人单位年休假民主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监督检查等内容。
四、主要内容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通知》提出了八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包括依法保障年休假权益、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休假统筹、推动常态化错峰休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执行、推进完善民主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监督检查。通过以上八项举措协同推进职工休假权益保障工作,提升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和错峰休假机制,充分发挥带薪错峰休假对扩内需、促消费、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助力“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品牌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