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企业和职工朋友: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多年来,我市大部分企业和职工自觉遵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规政策,依法参保缴费,积极建言献策,为推进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稳健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国建立和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目的是将过去的个人、家庭和企业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让群众不再靠“养儿防老”,从根本上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同时也是应对老龄化挑战、促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市仍有部分企业和职工法律意识不强,不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的企业还出现了以低于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减少账面缴费人数、拒绝或者故意延迟缴费、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或增加临时工、让职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等情况。以上行为,短期看似乎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职工当下的工资收入,但长远看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严重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企业也面临着被劳动者起诉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律赋予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全市广大企业既要看到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更要看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带来的有形财富和无形回报,广大职工朋友也要认识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既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政府福利,也是一项利长远、保幸福的惠民政策。在此,我们倡议全市广大企业和职工朋友务必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共同构筑老年幸福生活的安全保障网。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