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规〔202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安全,保护乘客、驾驶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规范、统筹、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服务,促进网约车与巡游车共同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第四条  网约车运力规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控的,应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控方案。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

(六)有与所需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业务和安全管理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等经营服务保障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在临沧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和安全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技术及信息安全、车辆营运资质与技术性能、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劳动关系、驾驶员岗前培训与日常教育、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与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服务评价及乘客投诉处理、考核奖惩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其服务所在县(区)设立或授权的服务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副本。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经营场所迁移、变更法人的,应当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分支机构取得市级经营许可后,应当将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向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县(区)服务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三)县(区)服务所在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信息材料;

(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计算。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第八条规定提交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第九条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六条  拟在临沧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

(三)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且车辆技术等级达二级以上标准;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接入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其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相关规定;

(五)网约车应当有明显的运营标识,具体由服务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依法依规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五)符合条件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符合条件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车辆信息推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验车辆投保证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经营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不予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对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按规定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须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注册和管理等,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由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信息。

第四章  经营服务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履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承担安全事故、物品毁损等相关责任;营运中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并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通讯信息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及通讯信息一致;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收取费用后主动提示乘客发票开具渠道,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相关交易在APP、公众号等渠道完成的,应当在相应渠道向乘客提供二维码、电子邮件、下载打印等数电发票交付方式;

(六)确保提供的服务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规定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2学时,鼓励在线上开展培训;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身心健康或资质变化等不适宜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立即停止营运,并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八)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九)平台数据库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识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取查阅数据信息等工作,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按照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起讫点一端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二)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第二十四条  拥有20辆车(含)以上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车以下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