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近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临政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办法》的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的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临沧市制定印发的《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5年12月21日到期。《办法》施行3年以来,对规范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减少企业跨县(区)重复申请许可的负担,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订依据及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在总结近年行业发展及管理实际、开展实地调研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历经调研起草、征求县(区)及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及听取经营单位意见等环节,经临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办法》。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修改和新增14处,其中:新增4条,删除2处,调整修改8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平台及车辆准入、经营服务等方面,其余部分对文字、表述作微调。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及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网约车的发展原则及发展定位、运价及运力规模的调控、管理主体等内容。
(二)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共9条。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条件、许可机关、办理流程、报备要求、暂停或终止经营办理流程等内容。一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临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市级许可的,需根据经营区域向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在经营县(区)设置办公场所,配备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获得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开展实际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
(三)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共6条。明确了网约车车辆的准入条件及核发流程、更换平台或退出办理流程,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等内容。网约车车辆条件:依法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二级以上标准;依法依规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第四章经营服务行为规范,共6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履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和行业稳定主体责任,对驾驶员和乘客的行为分别提出规范性要求。一是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二是明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要求。三是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四是明确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共5条。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发起联合监管的程序等内容。一是明确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的管理职责。二是对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职责进行细化。三是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管理,依法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六)第六章附则,共3条。一是明确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二是明确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办法。三是明确《办法》实施时间。
四、其他事项
《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第五届临沧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