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2026-00035
发布机构
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
文  号
日期
2026-02-13

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27次 字体:【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提升全市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以及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作为临沧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全面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适用于市级层面应对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市级提级应对的一般突发事件,或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按另行规定分级。

1.4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央、省驻临单位,高新区、边合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基层组织编制的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通讯录、行动方案等。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相互衔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策、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要求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级层面指挥

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市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根据单个突发事件设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构负责人依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确定或由市委、市政府指定,成员视情况由市级有关部门、县(区)党委和政府、中央和省驻临有关单位、消防救援队伍、驻临军警部队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的牵头处置部门,依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确定或由市委、市政府指定。

2.2市级以下层面指挥

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指挥机制,按规定设立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预案、风险监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要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制定应急预案,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先期处置、资源协调、组织动员能力,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况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秩序维稳、环境监测、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舆情、物资保障、交通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涉外工作、善后处理和专家等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组长由牵头处置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工作组组长由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担任。

2.4应急专家库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或牵头处置部门建立本领域专家库,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常态化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健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报告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文旅、通信、广播电视、医疗、供水、排水、电力、油气等行业应当加强避难场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方案,储备充足应急物资,提升公共设施防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2监测、预报预警及叫醒叫应

3.2.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加强专业监测机构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测工作,建立社会监测网络。

3.2.2预报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明确预警级别、发布程序、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应急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超市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条件满足时,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3叫醒叫应

应当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落实叫醒叫应机制,坚持逐级向下传达、逐级向上反馈的原则,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和应急协调指挥工作机制。市、县(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建立直达村(社区)、企业、群众的临灾预警叫醒叫应机制,各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后要及时反馈,确保既“叫醒”又“回应”。

3.3处置与救援

3.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及事件发生地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3.2信息报告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4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客观、真实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信息报送。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或其他渠道报告。涉事单位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先期处置情况等。续报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影响范围、事件性质、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对措施等。终报包括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力量投入、善后情况等。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按规定逐级报告,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3响应分级

(1)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市级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等级不等同于突发事件等级。市级响应级别划定、启动条件、审批流程、指挥机构及应对措施等,在市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县(区)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启动突发事件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效。

(2)提级响应

特殊情形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牵头部门可以视情况提出提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批启动。

3.3.4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可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实施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3.3.5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针对事件类别,采取与事件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具体应对措施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抢险救灾、自救互救、医疗救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秩序维护、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事件危害,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灾害)。

(2)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除前款所列措施外,应当及时隔离传染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估,确定防控重点,实施排查管控、防护防疫等应对措施,必要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3.3.6社会动员

应对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社会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做好自救互救、后勤保障、心理疏导、秩序维护等工作。

3.3.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加强引导、注重效果,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的原则。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跟踪发布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回应社会关切。

市级层面应对时,原则上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或者市级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批驳谣言、澄清事实,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资金投入、力量编成、救援进展、责任追究和事态发展等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党委、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方面逐步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期,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前方(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应当将应对处置过程档案资料移交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及时撤销内设工作组,参与处置队伍人员按计划有序撤离。同时,由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灾害)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查明突发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按要求进行评估,做好资料收集归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调查工作要及时、客观、公正,查明事件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认定事件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辖区上一年度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恢复重建

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市政府负责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县(区)政府负责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要求报批,市委、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需要国家、省级援助支持的,由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驻临军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作为全市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辖区、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的建设。

(2)建立健全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深化市、县、乡、村4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建共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构建“综合+专业+社会”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3)建立健全军地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应急救援力量投送保障、现场协调和联勤联动联训联战等救援协调机制,确保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4.2财力经费保障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市、县(区)两级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市级层面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2)鼓励单位和公民结合实际参加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保障民生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损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设备,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社会救助时,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

4.3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商务、国资、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拓展多元储备渠道,夯实实物储备基础,提升快速输送能力,逐步建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社协同、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完善本级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运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资源构建应急力量快速输送机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类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调配机制,加强秩序监管,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持续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伤员现场抢救、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机制,切实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市场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4.6通信保障

通信、应急、广播电视、工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4.7电力保障

发改、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建强电力保障队伍,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8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水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天气、水情、地震、地质、森林草原火情、环境等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推动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支持。

4.9科技支撑保障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科技支撑,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应急指挥调度体系,不断提升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视频调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质效。

市级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不断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各县(区)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和审批备案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等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除确需保密的外,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5.2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牵头部门按程序商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衔接。

5.3预案演练

市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部门应当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鼓励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编制市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计划。

5.5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县(区)党委、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宣传和教育培训。持续强化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将预案管理纳入日常服务指导的工作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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