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国道公路建设指挥部:
贵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MB1F81520C,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北三环路1002号,法定代表:粟海涛)于2026年4月13日向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国道G219线云南永德(户乃)至镇康(白岩)段改扩建工程(镇康县段)第二期临时用地许可申请审批的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6年4月15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具备使用临时用地的法定条件,决定准予国道G219线云南永德(户乃)至镇康(白岩)段改扩建工程(镇康县段)第二期临时用地许可申请。
二、同意将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14.5541公顷,其中农用地为14.3527公顷(一般耕地4.7046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3950公顷、园地0.7950公顷、林地5.5668公顷、草地0.6057公顷、其他农用地2.285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2014公顷。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用地0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2026年4月20日至2030年4月20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表土堆场3.9463公顷、弃土场6.9517公顷、拌合站1.9002公顷、钢筋加工场0.7401公顷、制梁场0.4060公顷、生活用房0.6098公顷。
三、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并还地。
五、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六、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