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凤庆县涌金厂铅银矿点地质勘探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5-09-15 17:07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1063次 字体:【

凤庆鑫隆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577257003P,地址:临沧市凤庆县,法定代表:李小松)于2025年9月9日向我局提出凤庆县涌金厂铅银矿点地质勘探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许可申请审批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具备使用临时用地的法定条件,决定准予凤庆县涌金厂铅银矿点地质勘探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许可申请。

二、同意将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0.9330公顷,其中农用地为0.9330公顷(一般耕地0.318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林地0公顷、园地0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203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用地0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2025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2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临时工棚用地面积0.0200公顷、辅助工程用地面积0.8717公顷、施工便道0.0413公顷。

三、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足额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凤庆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并还地。

五、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六、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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