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是根据国家和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要求市级统筹;二是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194号)文件精神,要求全市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二、政策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194号)和云南省有关部门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控制在20至40元,参保年度筹资标准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大病保险投保资金按规定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参保个人不缴费。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保险费为35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