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医疗保障局)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日期:2026-02-13 11:06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69次 字体:【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

数量

检查频次/

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是否实施综合查一次

备注

1

市医疗保障局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5.《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等进行监督。

企业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2026年度,临沧市辖区内共有企业性质监管对象(定点医药机构)651家,其中,定点医疗机构27家,定点零售药店624家。计划检查27家定点医疗机构(占比100%)、50家定点零售药店(占比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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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20261月至12月期间

是(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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