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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临沧市应急管理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30 16:19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1644次 字体:【
临沧市应急管理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备注
1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生产经
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对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培训机构硬件设施、培训教师配备、制度建设和执行、培训大纲执行、培训档案管理、以及教学组织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存在重
大危险
源的危
险化学
品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4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非药品
类易制
毒化学
品生产
、经营
单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进行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检查生产经
营单位、
安全培
训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重大危险
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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