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解决疾控机构与监督机构整合中出现的新情况,避免“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疾控局关于转发国家疾控局等3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临沧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研究决定,按照“属地管辖”及“回避原则”要求,特对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8县(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监督主体、监督事项等进行明确,并按规定程序公示如下:
一、监督主体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云县、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县、沧源县、双江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执法。临翔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执法。云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临翔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执法。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监督事项
负责监督对象的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
三、指定期限
本指定关系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疾控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时间:2026年4月3日至4月9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来电反映。
监督电话:0883-2122559
特此公告。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