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日期:2026-02-03 11:19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4次 字体:【

委托单位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临沧市临翔区迎宾路165号

受委托单位:临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沧市卫生监督所)

地      址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3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依据机构编制规定,临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临沧市卫生健康委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加挂临沧市卫生监督所牌子,受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以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本级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临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沧市卫生监督所)实施。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范围

临沧市本级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执法的内容和权限

(一)委托临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沧市卫生监督所)代为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核等行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

(二)根据委托单位的授权或指示,协助开展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层级稽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委托执法的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监督、指导和检查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2.委托单位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3.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委托书约定,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赔偿责任发生的受委托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赔偿费用。具体追偿程序及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或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4.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5.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撤销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6.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7.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授予受委托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委托单位印章权限。

8.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9.委托单位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拥有最终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以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作出。

2.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委托单位。

5.受托单位开展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向委托单位提交半年、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6.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超出委托权限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委托书及相关规定向受委托单位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任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要求,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8.受委托单位制定和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和专项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严格履行法定执法程序,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期限及终止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至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书面声明解除本委托书之日止。

(二)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之日或者双方委托关系解除之日,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将本委托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取消或者终止委托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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