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力,提高立法质量,遵循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听证,现将《条例(草案)》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一)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9:00
地点: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5044会议室
(二)听证主持人
丁 玲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三)决策发言人
李福华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四)听证代表
张子平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代表)
何晓燕 凤庆县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物业专员(市人大代表)
施贵华 凤庆县滇红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市政协委员)
冯之俊 云南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市政协委员)
杨文霞 凤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徐亚和 双江县“三茶统筹”研究院院长
熊一书 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李崇兴 临沧市茶叶研究院研究员
杨冬云 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富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师
杨凯雁 市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
李 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李晨熙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凌 松 临翔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卫才 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非遗中心主任
张国安 凤庆县滇红茶制作技艺县级传承人
李强利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娇龙 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秀春 群众代表
黄 伟 群众代表
陈安荣 群众代表
(五)听证记录人
杨 晗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遗产科负责人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21位听证代表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39条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条例(草案)》结构的建议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政策支持】条款调整至总则部分,茶文化资源保护和管理条款与名录保护条款顺序进行调整。
(二)关于适用范围的建议
建议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凤庆县行政区域内滇红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与管理活动。
(三)关于定义与术语界定的建议
1.建议在凤庆滇红茶定义中明确“凤庆大叶群体种”的认定应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的种质资源档案或技术标准为依据,增强定义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2.建议将“特定工艺”修改为“滇红功夫红茶工艺”,以更精准地反映滇红茶制作技艺的特点和内涵。3.建议对滇红茶的干茶外形、色泽、汤色、香气、滋味等品质特征进行更全面、科学的分类描述,以涵盖市场上多样的产品类型。
(四)关于政府、部门职责与协调机制的建议
1.建议在政府职责中进一步强化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2.建议在部门职责等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厘清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茶产业主管等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交叉或空白,确保管理顺畅。3.建议在公共品牌管理中明确一个品牌管理的牵头主管部门,防止多头管理。
(五)关于茶文化资源保护与名录管理的建议
1.建议在名录保护中增加规定名录的入选标准、评审程序、公示及动态调整等条框。2.建议在第十一条中细化对“老茶厂”、“茶马古道”等遗存的界定标准、保护范围、年份标准及保护与生产协同机制。3.建议在第十一条中为“民俗文化”增加“传统”二字,强调对原生文化的保护。
(六)关于种质资源保护与茶园建设的建议
1.建议在种质资源保护中优化普查机制,将“每五年开展一次”的固定周期修改为“每十年开展一次”的固定周期,以便于过度的开展频繁普查。2.建议在茶园规划与建设中强化茶园建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衔接,并明确推广绿色、有机茶园建设的具体要求。
(七)关于传承创新与保障措施的建议
1.建议在非遗支持条款基础上,探索设立“凤庆滇红茶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基金”,完善传承人激励机制。2.建议鼓励推广“无人机植保+物联网监测+区块链溯源”等现代技术,建设“数字茶山”,为茶叶赋予“数字身份证”。3.建议推动产教融合,在职业院校设立茶叶加工专业,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4.建议设立专门的保护监督机构,并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
(八)关于品牌建设与推广的建议
建议在品牌建设与推广中统一“茶文化、茶历史、茶质量、茶品牌”的宣传口径。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处罚措施的建议
建议在破坏名录责任中提高罚款数额上限,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种类,并明确“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形式,以增强惩戒力度和执法弹性。
(十)关于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建议。
部分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的稿本文字、表述以及前后对应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综合听证会意见,结合《条例(草案)》的立法定位和实际情况,对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结构修改建议予以采纳。将第二十一条【政策支持】条款调整至总则部分,茶文化资源保护和管理条款与名录保护条款顺序进行调整。
(二)对于适用范围的建议不予采纳。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市、县政府都有责任及义务。本条例第二条已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该表述符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能够为临沧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资源支持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凤庆县作为核心区域的主体责任。
(三)对于定义与术语界定的建议予以采纳。相关定义综合各方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四)对于政府、部门职责与协调机制的建议予以采纳。 将在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等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厘清和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协同高效。
(五)对于茶文化资源保护与名录管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将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名录的入选标准、评审程序、公示及动态调整、“老茶厂”、“茶马古道”等遗存的界定标准、保护范围、年份标准及保护与生产协同机制等内容在名录管理办法中进行制定。
(六)对于种质资源保护与茶园建设的建议予以采纳。种质资源普查综合各方意见采用十年一次,关于规划衔接的内容将予以吸收,但具体技术规范属于操作层面,将在管理办法中细化。
(七)对于传承创新与保障措施的建议不予采纳。 对技术推广、教育融合等创新性建议,将在条例原则性规定中予以体现,具体实施由相关部门牵头落实。
(八)对于品牌建设与推广的建议不予采纳。地方性法规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旨在确立长期适用的基本制度。而宣传策略需根据市场动态及时调整,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将具体宣传口径直接写入法规,会不当限制政府因时施策的空间,若未来需纳入新元素(如“茶科技”、“茶生态”等),需通过修订法规进行调整,不符合立法的稳定性和经济性原则。该建议的核心精神,可通过下位的政策性文件或具体工作方案予以落实。
(九)对于处罚措施的建议不予以采纳。对处罚幅度的具体说明:1.未超出必要限度:对比上位法:(1)如果破坏对象是“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罚款最高可达千万元。本条款的保护对象是更广泛的“文化资源”,其历史价值、市场价值通常低于国家级文物。因此,设定一个远低于《文物保护法》的罚款额度,体现了对不同级别保护对象的区分。(2)五万元的上限,并非随意设定,而是参照了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等省级地方性法规对类似严重违法行为设定的通用罚款上限。这确保了全省范围内法律责任体系的统一和协调。2.梯度合理:从二千元到五万元的幅度,设置了清晰的惩戒梯度。“二千元”的起点对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威慑力和可执行性;“五万元”的上限则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行为,匹配了相称的惩戒力度。3.现实可行:该幅度的设定充分考虑了临沧市及凤庆县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既能让违法者感受到“切肤之痛”,又能确保罚款决定在实际执法中能够顺利执行,避免了“天价罚单”导致执行落空的风险。
(十)对于文字表述与条款细节的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会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