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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临沧市水务局涉企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5-13 14:57 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100 字体:【

临沧市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水利工程安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版)(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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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 单位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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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 

(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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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 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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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有防汛抗洪工作的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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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 责任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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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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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发布,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附件2第97项:

实施机关:水利厅,项目名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 除中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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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检查(不含河道采砂)的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 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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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全市已建并由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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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全市已建并由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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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取得采砂经营权采砂企业

《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职责。公安、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及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组织水务、公安、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部门 ,共同对河道采砂中开采、运输、销售等活动开展执法检查 ,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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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各市场主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 设项 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法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条:省、州(市)、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和行政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 ;依法对招标项目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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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的行政检查

对利用堤顶 、戗台兼作公路的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后,水利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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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坝顶兼作公路的行政检查

全市已建并由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 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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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全市已建并由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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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 目的行政检查

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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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 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 术、新材料的水利工程相关 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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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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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四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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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水务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数量

检查频次/ 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备注

 

 

1

 

市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执行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行政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 市场主体

1户

 

一个检查对象1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3-11月

 市抽,市、县检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

市水务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 产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 市场主体

 

2户

 

一个检查对象1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3-11月

 市抽,市、县检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3

市水务局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 况的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县两级发证取水户及重 点取用水户

 16户

 一个检查对象1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3-11月

市抽,市、县检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4

市水务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三条;《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

 15%

一个检查对象1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3-11月

市、县分别抽取检查对象,分别录入检查结果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5

市水务局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坝

顶兼做公路;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 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条;《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全市水利系统注册登记水库

 

 

 5%

 

 一个检查对象1次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3-11月

 

 市抽,市、县检

 

 

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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