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许某涉嫌非法采砂被某县水利局作出罚款四十万元、没收非法采砂船舶的行政处罚,许某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执法人员周某没有执法资格证,参与案件办理的多个环节;县水利局在听证告知书中没有告知许某申请回避的权利,且办案人员作为书记员,听证程序不合法;县水利局依据未在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精神;举行听证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进行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程序严重违法。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县水利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后,许某不服再次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法制审核意见明确陈述为“证据链不完整,建议完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县水利局未做任何补正行为,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决定再次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主要法律风险。听证程序违规,包括听证应回避未回避、告知时限不足、证据出示不当等;违反法制审核制度,包括未经法制审核、审核未通过仍作出决定、审核人员资格不符、调查与审核角色混同等;应当集体讨论而未开展;超过“90+60日”法定办案期限;执法文书未依法送达当事人等。
(三)防范措施建议。一是注重程序合规,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的程序要求。二是强化内部监督,落实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听证程序,确保审核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加强法律学习,确保在不同情境下能准确适用最恰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