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00MA6K97UJ0A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大桥头龙塘箐
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以下简称“你加工点”)以逃避监管方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点涉嫌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你加工点污水处理站停运,破碎生产废水通过无防渗措施沟渠输送至污水沉淀池,破碎生产废水、熔融挤出造粒生产线清洗废水仅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沉淀池废水满溢,经无防渗措施的沟渠排放至南汀河。2025年12月11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立案号:LC-530900-2025-21)。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9日、2025年12月25日对你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2025年12月25日、2026年1月4日对你加工点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你加工点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你加工点擅自长期停运污水处理站,废旧塑料破碎生产废水、熔融挤出造粒生产线清洗废水仅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废旧塑料破碎生产废水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沟渠输送至污水沉淀池;沉淀池废水满溢,经无防渗措施的沟渠排放至南汀河;造粒车间部分清洗塑料的淋漓废水、湿法破碎车间的部分生产废水溢流进入雨水沟渠,随后进入厂区东北侧雨水收集池,经雨水收集池末端排放口排放至外环境。上述行为,与你加工点《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审〔2020〕16号)中“项目生产破碎废水和清洗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废水经污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暂存,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的要求不符;与《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2530900MA6K97UJ0A001Q)中“《排污许可证副本—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收集沉淀,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的规定不符。
2025年12月9日现场检查过程中,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加工点厂区东北侧沉淀池溢流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监测报告》(临翔环监字[2025]—第043号),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浓度582mg/L、氨氮浓度16.6mg/L、总氮浓度18.0mg/L、总磷浓度0.52mg/L。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向你加工点送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临环检告〔2025〕2号)及《监测报告》(临翔环监字[2025]—第043号),告知你加工点监测结果。
经调查,一是你加工点对已硬化场地进行开槽,设置湿法破碎工段生产废水收集导流沟渠后,未采取防渗措施,长期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沟渠输送生产废水;二是你加工点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中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的要求,在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擅自长期停用一体化污水处理站;你加工点经营者在明知厂区东北侧污水沉淀池废水满溢排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放任沉淀池污水长期溢流排放;在废水不允许外排的情况下,在紧邻污水沉淀池处修建了1条通往南汀河的简易排放沟渠,沉淀池废水满溢后直接通过该无防渗措施的简易排放沟渠排入南汀河;三是你加工点未规范收集造粒车间废旧塑料淋漓废水、破碎车间生产废水,放任部分废水溢流至车间外,经厂区内雨水沟渠汇入雨水收集池,擅自在雨水收集池末端设置排放口,致使雨水收集池内收集的雨污混合废水排入外环境,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措施对收集的雨水进行暂存、回用。你加工点已于2020年编制《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审〔2020〕16号)的批复文件,已于2021年11月26日取得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2530900MA6K97UJ0A001Q),并于2025年11月7日依法申请延续,你加工点经营者理应知晓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关于水污染物防治的管理要求及措施,但你加工点未严格落实相关措施,你加工点以逃避监管方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9日你加工点提供的《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
2.2025年12月9日你加工点提供的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主体及人员身份信息,证明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属于个体工商户;
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共12页(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9日、2025年12月25日);
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共29页(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9日、2025年12月25日);
5.《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经营者)2份,共11页(2025年12月25日、2026年1月4日);
以上证据证明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12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1份,共1页;
7.2025年12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污)水监测企业工况记录表》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样品数量、采样时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不正常)、样品保存方式、采样人员、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情况、采样复核情况,证明采样的合法性;
8.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2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临翔环监字〔2025〕-第043号)1份,共6页;
9.《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1份,共1页;
10.2025年12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
11.2025年12月9日你加工点提供的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49页;
12.2025年12月9日你加工点提供的《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共66页;
13.2025年12月9日你加工点提供的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审〔2020〕16号)复印件1份,共4页;
14.2025年12月9日你加工点提供的《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共77页;
15.2025年12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
以上证据证明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的要求;
16.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临沧市水功能区划表-临沧市水功能区划(2015年修订)》打印件1份,共2页;
17.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登记表-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打印件1份,共2页;
以上证据证明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排入水体为Ⅲ类水功能区;
18.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
1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共2页;
以上证据证明2名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证明其执法的合法性。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监测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因2025年12月9日现场检查并采样、2025年12月11日批准立案,计入办案期限;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8日出具《监测报告》期间属于监测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025年12月25日向你加工点送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临环检告〔2025〕2号)及《监测报告》(临翔环监字[2025]—第043号),不计入办案期限。
以上事实,有2025年12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2025年12月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污)水监测企业工况记录表》、2025年12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临翔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2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临翔环监字〔2025〕-第043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和2025年12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你加工点以逃避监管方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加工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加工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加工点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加工点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5号)、2026年1月2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你加工点于2026年1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我加工点没有直接排放废水,废水是经厂区内的五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偶尔有少量满溢,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在平时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过程,我们也积极配合,对指出的问题一一进行整改;二、我加工点没有直接排放废水,也不是长时间溢流,只是在前端生产工段停工后,短时间内产生的废水汇集到沉淀池,停工期间没有回用废水,沉淀池偶尔短时间有少量废水溢流,不是逃避监管,不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进行处罚;三、我加工点已经及时对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废水输送沟渠已使用混凝土做成三面光沟渠,对沉淀池使用混凝土进行加高,并减少了生产用水进水补水量,沉淀池已经不会再出现满溢的情况了;四、我们从事的是废旧塑料回收,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做贡献,回收经营废旧塑料利润非常低,仅够维持生计。近几年来,为了坚持做好废旧塑料回收,我们通过贷款、欠私人货款等方式增加厂区环境管理等运营投入,目前负债约150万元,其中贷款70多万元、欠私人货款70多万元。加之,我妻子是残疾人,在加工点经营管理中基本帮不上忙;家中父亲患帕金森晚期,兄长高位截瘫且未组建家庭,母亲已年满78岁,家人基本无劳动能力,家中还有2个正在上学的孩子需供养,仅靠我个人经营废旧塑料回收维持全家生计,家庭非常困难。基于上述情况,恳请市生态环境局酌情考虑,免除对我加工点的罚款,我们将积极整改,加强管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再次出现废水外溢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陈述申辩书》、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经营者与云南临沧临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菜园支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万元人民币)、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经营者与云南临沧临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菜园支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万元人民币)、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经营者与临沧市临翔区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循环借款合同(对私)》(借款金额20万元人民币)、经营者妻子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二维码扫描结果三级)、经营者结婚证、经营者兄长残疾人证(二维码扫描结果一级)、经营者兄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经营者父亲2017年6月2日《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MIR检查报告单》(临床诊断:帕金森氏病)、2025年5月22日《祥云县人民医院门诊初诊病历》(帕金森病3级)、居民户口册复印件(户主为经营者母亲、次子为经营者)、户主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1949年7月9日,76岁)、相关人员照片(经营者父亲、母亲、兄长)为证。
2026年2月11日,我局组织对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对你加工点提出的第一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加工点未按《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审〔2020〕16号)、《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多次反复发生沉淀池污水溢流排放的情况,经我局多次督促整改,仍未有效纠正,并非偶尔发生,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7日、2025年5月16日对你加工点现场检查督促时的沉淀池污水溢流排放照片为证;我局2025年12月8、9日现场调查时,你加工点现场仍存在污水溢流情况,并从沉淀池末端溢流口外被遮盖住的隐蔽沟渠排放至南汀河;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82mg/L,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Ⅲ类水功能区水体20mg/L的28.1倍;氨氮浓度为16.6mg/L,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Ⅲ类水功能区水体1.0mg/L的15.6倍;总氮浓度为18.0mg/L,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Ⅲ类水功能区水体1.0mg/L的17倍;总磷浓度为0.52mg/L,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Ⅲ类水功能区水体0.2mg/L的1.6倍,已造成水质污染,不符合轻微违法情形。对你加工点提出的第二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加工点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我局也多次督促指导,你加工点理应知晓并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但仍出现擅自长期停运污水处理站,未规范收集生产废水、清洗废水,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沟渠输送废水至污水沉淀池,沉淀池废水溢流排放情况,属于未保证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放任沉淀池污水溢流排放,存在主观故意,符合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进行处罚;对你加工点提出的第三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加工点积极改正情况我局已在自由裁量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予以考虑(裁量等级-2),你加工点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仍未达到环评及批复文件的要求,你加工点污水处理站长期停用,至今仍未使用,与《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生产废水通过厂区自建处理规模为50m³/d污水处理站处理回用于生产”和《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中“废旧塑料采用湿法破碎,破碎废水经过沟渠直接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清洗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的要求不符;对你加工点提出的第四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你加工点属于个体工商户,违法责任需由经营者本人承担,鉴于经营者家庭困难情况属实,且你加工点申请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我局已于2026年1月28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对你加工点第四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酌情考虑。
以上事实,有2026年2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索赔启动登记表(202604)》为证。
你加工点于2026年1月27日提交《关于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申请》,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你加工点于2026年3月30日完成《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的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确定了修复措施和金额(22万元人民币),并于2026年4月2日与我局签订《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关于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申请》、《索赔启动登记表(202604)》、《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为证。
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至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2026年3月17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本案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2026年3月1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以逃避监管方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行政处理决定延期申请〕为证。
2026年4月8日,经我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适当,建议承办机构综合考虑你加工点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减轻处罚,重新明确罚款金额。”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法制审核表》为证。
根据法制审核意见,经承办机构进一步核查,无再次减少罚款金额的法定依据。
2026年4月15日,经我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再次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同意承办机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不予采纳的理由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其采取措施未达环评要求,并补全违法视频图片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法制审核表》为证。
2026年4月15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对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减轻处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2125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处以罚款¥170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加工点在2025年12月8日、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发现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了沉淀池污水外溢排放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1、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依据《临沧市水功能区划表—临沧市水功能区划(2015年修订)》附表2 临沧市水功能区划怒江流域一级水功能区划表规定,南汀河大文至出境段水质为Ⅲ类水域;裁量因子: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裁量因子: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因你加工点《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顺强废旧塑料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审〔2020〕16号)和《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2530900MA6K97UJ0A001Q)要求你加工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不适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设置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素选取无依据,依据第五条【不适用裁量因子的特殊情形】“本规则的某些裁量因子在办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不适用或在执法调查中确实无法收集相关裁量因子情节证据的,在裁量时可不适用该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但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注明。”的规定,该项裁量因素不适用;4、裁量因素:行为情形;裁量因子: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污水沉淀池无法容纳全部污水,部分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溢流排放,不属于直接排放;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停运,该加工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要求点废水回用,不外排,故一体化污水处理站不属于关键处理设施);裁量等级:3;5、裁量因素:日排放量(水),因调查过程中无法调取到证明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污水排放量的相关证据,污水日排放量无法确定,依据第五条【不适用裁量因子的特殊情形】“本规则的某些裁量因子在办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不适用或在执法调查中确实无法收集相关裁量因子情节证据的,在裁量时可不适用该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但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注明。”的规定,该项裁量因素不适用;6、裁量因素: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裁量因子: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7、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经核查我局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7日、2025年5月16日对你加工点现场检查督促时的照片,同时根据调查询问时,当事人陈述你加工点长期存在污水溢流排放情况。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1次,裁量等级:1;2、裁量因素: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该于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对废水导流输送沟渠采取防渗措施,降低污水沉淀池液位,消除沉淀池溢流问题;2025年12月25日发现雨污混流进入雨水收集池并外排的情况后,立即组织雨污分流改造,封堵雨水收集池排放口;2、裁量因素: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裁量因素: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裁量因素:经济承受度,裁量因子: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量因素:一般管控单元(根据对临翔区顺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分析,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位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选取0.4〕”《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点以逃避监管方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2125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加工点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纳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工点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点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