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福康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MA6P158G1P
双江自治县福康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经查询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的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于2024年6月10日擅自开工建设。2025年11月14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的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于2024年6月10日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设完成1座高效沉淀池、2座二次沉淀池、1座二次配水井、1栋提升泵房,滤布滤池完成池壁模板和走道模板安装,完成加药间、废品废液间基础回填,机修间墙体砌筑完成约80%、鼓风机房主体完工、高效沉淀池和储泥池防腐施工完成,污水处理构筑物主体已基本完成;你公司已向施工单位发布了《关于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通知》(〔2025〕—48),2025年11月7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主动停止建设。
你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委托云南恒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于前期规划占地面积5.86亩,后期增加占地面积至9.4亩,新增加的土地未能及时征收,制约环评报告编制进度。2025年7月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2025年10月,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因该项目入河排污口下游100米内设置有省级水质监测断面,未能通过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论证,从而影响环评文件审批。2025年11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开展现场调查,该建设项目仍处于停止建设状态。
你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采取了相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场地位于地势低洼处,东侧砌筑挡墙进行围挡,西南两侧使用彩钢板进行了围挡;项目配备雾炮机1台,施工期间使用雾炮机喷淋湿法作业;堆放在施工场地的废弃模板和脚手架等使用遮阴网进行覆盖;开挖出的弃土使用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工人租住在附近约200米的居民家,生活污水收集进入化粪池处理;渣土车辆由车主自行冲洗,施工场地无多余废水产生,现场检查无废水外排痕迹,未发现污染环境行为。经查询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信访台账,在该项目建设期间,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投诉举报。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勐勐镇千福村(纸厂桥头),处于地势低洼处,周边群众主要集中居住在南侧(原老煤厂住宿区),最近的住户距离约150米。2025年11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走访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群众,并随机选取2名群众制作了《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群众反馈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未发现乱堆乱倒固体废物,乱排废水、废气等环境污染情况,对自己的正常生产生活没有影响,项目建成后惠及千福村、忙乐村等,有利于提升人居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5年11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页;
3.2025年11月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明忠、李超)2份共7页;
4.2025年11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8页;
5.2025年11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6.2025年11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明忠、李超)2份共7页;
以上证据,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制作,证明你公司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7.《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何金菊、张学安)2份共4页;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0日制作,其证明经走访周边群众,群众反馈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未发现乱堆乱倒固体废物,乱排废水、废气等环境污染情况,对自己的正常生产生活没有影响等情况。
8.《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由你公司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李超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
10.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1.李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王明忠、现场负责人李超身份信息。
12.双江自治县福康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给予调整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相关内容的请示(双福投请〔2025〕2号)复印件1份共4页;
13.双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双发改复〔2025〕19号)复印件1份共4页;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4.双江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纪要节选复印件1份共4页;由你公司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主体为你公司。
15.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共8页;
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1份共1页;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1份共10页;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已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报告表,正在报批。
18.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编号:SJXQHH2023002)复印件1份共3页;
19.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共6页;
20.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复印件1份共4页;
21.双江县新建污水处理厂施工照片;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施工过程采取了污染防治措施。
22.双江自治县福康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润表复印件1份共2页;
23.双江自治县福康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共1页;
以上证据,由你公司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你公司运营情况。
24.《关于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通知〔2025〕—48》1份共2页;由你公司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已主动停止建设。
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共1页;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于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26.《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报告》复印件1份共4页;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于2025年12月26日提供,其证明双江自治县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位于一般管控单元。
27.无人机巡查工作照片1份共1页;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于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问题线索来源于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
28.《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于2025年11月7日提供,其证明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公司实施的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不罚告〔2026〕1号)、2026年1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6年1月22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双江自治县福康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双江自治县福康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2026年1月22日)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自行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联系人:鲁骏
电 话:0883-7621958
地 址: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弄翔路19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
邮政编码:677399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