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检查 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比例/ 数量 | 检查 频次/ 频次上限 | 检查 方式 | 检查时间 |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 备注 |
1 |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 对自然保护区等资源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对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有影响的企业 | 25%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5年6月—11月 | 无 | |
2 |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四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射性物品运输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单位。 | 对辖区内使用放射源及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0%;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5年6月—11月 | 无 |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内未纳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纳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计划制定、报备工作按照《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
2. “检查主体”指计划实施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执法主体。
3.“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可以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4. “检查数量/比例”指计划检查的具体户数或者检查数量占行政执法部门同类监管对象的比例。
5.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一栏中应当明确年内检查次数,不能确定具体次数需要明确次数上限。
6. “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7. “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建议”一栏中填写与内部其他检查事项合并检查情况、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联合检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