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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临沧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年度报告
日期:2026-03-24 17:3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315次 字体:【

2025年,临沧市持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行政诉讼工作规范化建设,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彰显,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倒逼行政执法水平提升,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2025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概况

行政复议: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01件,不予受理47件,受理前主动撤回申请14件,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7件,依法受理333件,办结394件,审结324件。全年纠错案件14件,纠错率4.32%,复议与同期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比达5.01:1。经复议后进入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的案件20件,占比4.99%。

行政诉讼:全市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12件,较2024年同比上升93.1%。其中一审80件,同比上升73.91%;二审32件,同比上升166.67%。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新收行政诉讼一审案件68件,行政机关败诉13件,败诉率19.12%。

(二)案件所涉领域

行政复议:领域分布高度集中,市场监管领域占主导地位,共244件,占比60.85%;公安领域67件,占比16.71%;人社领域13件,占比3.24%;林业和草原领域11件,占比2.74%;自然资源领域9件,占比2.24%;应急管理领域8件,占比2.00%;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领域各2件,占比均为0.50%;农业农村、财政领域各1件,占比均为0.25%;其他领域43件,占比10.72%。其中自然资源领域为复议纠错重点领域,纠错案件6件,占纠错案件总数的42.86%。

行政诉讼:一审案件领域聚焦性明显,数量位列前三的领域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建,三类领域案件合计占一审案件数的47.5%,均为与群众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重点行政管理领域。

(三)案件所涉类别

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以投诉举报处理类为主,共211件,占比52.62%;行政处罚类70件,占比17.46%;行政不作为类34件,占比8.48%;信息公开类26件,占比6.48%;行政确认类12件,占比2.99%;行政赔偿类6件,占比1.50%;行政确权类5件,占比1.25%;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类各3件,占比均为 0.75%;行政征收类2件,占比0.50%;其他类29件,占比7.23%。履职类争议成为复议案件重要类型,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等合计占比14.96%。

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以传统执法行为为主,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强制六类行为合计58件,占一审案件数的72.5%,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协议类案件成为行政机关败诉的高发类型。

(四)案件地域与层级分布

行政复议:从层级上看,被申请人以基层部门为绝对主体,基层行政执法是行政争议的主要发生环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共345件,占比86.03%;市直部门24件,占比5.99%;从地域上看,临翔区91件,凤庆县84件,云县53件,占行政复议案件数57.06%。

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地域分布差异显著,临翔区35件、凤庆县8件、耿马县7件,三个县区合计50件,占一审新收案件数的62.5%;沧源县无收案,永德县仅收案2件。

(五)案件审理与履行结果

行政复议:全年调解、和解方式结案99件(受理前6件、受理后93件);共收到涉企类行政复议申请54件,受理45件,办结40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7万元。复议决定履行整体到位,需要被申请人履行的10件案件中,9件履行完毕,未履行完毕1件。全年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14件、行政复议建议书11件。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主要以确认违法、撤销重作、判决赔偿、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裁判方式;全市两级法院发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书2份,相关单位均按时反馈,反馈率100%;从败诉率看,县区行政案件败诉率差距较大,双江县、耿马县、凤庆县位列全市前三;从行政败诉案件败诉总量看,临翔区、双江县占全市的比重较高。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情况

行政复议听证:全市行政复议听证案件2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19件,负责人参与听证率95%。

行政诉讼应诉: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52件,出庭率100%,实现应出尽出;但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仅5件,占比9.62%,正职负责人出庭率偏低。

二、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2025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临沧市行政执法整体规范化水平稳步提升,但对照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更高要求,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主体履职、程序规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争议化解等方面的短板,成为行政争议产生的主要根源。

(一)主体权限方面。一是基层行政机关执法力量配置不强,县(区)及以下部门作为行政争议主要被申请人,存在专业执法人员匮乏、兼职人员占比高的问题。二是部分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成为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原因。三是职权边界梳理不清晰,个别行政机关存在履职越位、缺位现象,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不畅,在涉多部门的行政争议中,存在相互推诿、衔接不力的问题,影响争议化解效率。

(二)执法程序方面一是法定程序履行不到位,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中,未严格履行催告、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的情形。二是执法程序细节不规范,存在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权利告知义务未落实等问题。

(三)事实认定方面。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未全面、细致调查案件事实。二是证据组织与举证能力不足,行政应诉人员对证据逻辑梳理不清,证据清单制作不规范,举证不充分、不精准。

(四)法律适用方面。一是个别案件存在法条引用不准确、新旧法律衔接不当的问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问题。二是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结合不紧密,部分执法行为仅机械引用法律条文,未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综合研判,导致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五)争议化解方面。一是行政争议源头防控机制不健全,前端预防与审查机制不完善,重大项目决策前合法性审查未实现全覆盖。二是多元解纷体系衔接不畅,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不完善,各解纷渠道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未能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

(六)行政应诉方面。负责人出庭“重形式、轻实效”,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虽按规定出庭应诉,但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准备不足,无法有效发表意见、开展释法说理,未能发挥出庭应诉化解争议的作用。

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2025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反映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结合临沧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建议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核心,以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推动全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临沧提供坚实保障。

(一)强化执法主体建设,夯实依法行政基础。开展全市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人员常态化培训,围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领域法律适用开展专题培训,邀请行业专家、资深法官、律师授课,通过集中培训、案例研讨、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筑牢执法合法底线。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反映的问题为导向,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强化程序意识培养、加强执法流程监管。理顺执法环节,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和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加强内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提升事实认定能力,规范证据收集举证。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地调查核实,调查内容要细致全面、调查手续要规范完备、调查结果要准确无误,形成完整的事实链。做好执法证据的搜集、固定和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及时提交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规范制作证据清单,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严谨规范。

(四)提高法律适用水平,精准运用法律依据。完善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咨询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针对新业态、新领域的执法难题强化联合研判,不断提升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法条引用适用,强化执法文书说理。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引导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尺度,提升法律适用的精准度。

(五)深化争议多元化解,推动矛盾源头治理。健全源头防控机制,完善重大项目决策前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调解的衔接机制,适时召开协同解纷联席会议,加强类案研讨和工作协同。依托“府院联动”平台整合解纷资源,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行政争议化解,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六)提升行政应诉质效,做实出庭应诉效果。进一步转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理念,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负责人应充分准备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积极发表意见、开展释法说理,实现“出庭出声出效果”。对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进行复盘总结,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2025年,临沧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也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明了改进方向。2026年,全市将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持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为临沧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临沧市2025年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一、李某某等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水库征地安置补偿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标准适用 未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行政

【基本案情】2018年,某县人民政府因水库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启动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2024年7月22日,县政府依据已获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及补偿款兑付工作,辖区内176户征地农户均完成签约并领取补偿款。李某某等3户村民因对补偿标准适用和地上附着物认定范围持有异议,未与县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4年12月12日,李某某等3人向县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在争议处理期间,县政府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未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2024年12月,李某某等3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履行对李某某等3人的安置补偿职责。同时,经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穿透式审查发现,除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外,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中涉及其他176户农户的补偿标准适用政策依据错误,损害了农户合法权益,遂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责成该县人民政府重新测算补偿费用,并举一反三进行整改。该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重新对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群众损失情况进行核定、按照正确的标准对被征地农户的补偿款进行重新测算,并积极筹措资金,向176户农户兑付整改增加补偿资金402.8万元。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既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有效抓手。本案中,复议机关坚持“复议为民”理念,主动对争议案件进行全面、穿透式地审查,在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以《行政复议意见书》为载体,既对个案争议作出公正处理,更推动县政府开展系统性整改与制度完善,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服务一方”的效果。该案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依法行政、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为通过行政复议手段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典型范例。

二、李某等不服某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行政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 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死者林某于2022年8月入职某公司,负责某航道整治工程作业,该工程由某总承包公司中标后分包给林某所在公司,某总承包公司以项目集体参保名义为林某在某社保中心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2022年11月21日,林某在作业期间因船舶碰擦倾覆遇难,其与入职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均已通过法定程序确认,2025年4月,林某的配偶李某、儿子林某委托律师向某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材料,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于2025年9月收到该社保中心以用人单位未在其辖区参保、涉案业务超出管辖范围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服该行政行为,向某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明确,林某的用人单位确系其入职的某公司,某总承包公司虽为林某参保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确认某社保中心存在审查周期过长、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等程序违法情形,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社保中心《不予受理回执》的决定,并责令该社保中心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相关的行政争议问题。复议机关通过依法审理纠正社保经办机构的程序违法与实体认定偏差,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中,工伤职工基于项目集体参保申领待遇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近亲属合法权益;同时,以复议监督倒逼社保经办机构规范履职,明确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同类复议案件审理、社保经办机构履职提供参考,推动工伤保险经办服务依法有序开展。

三、某燃气公司不服某县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工伤保险 行政争议化解 涉企和解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6日,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张某某驾驶货车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操作不当与前车碰撞受伤,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九级伤残,2025年5月28日该燃气公司向县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县社会保险中心以张某某受伤当月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不予支付通知书,该燃气公司不服,于2025年7月29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未局限于书面审查,而是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查明该燃气公司虽在事发当月欠缴工伤保险费,但已及时补缴且后续持续正常缴费,同时发现县社会保险中心未履行欠费催缴程序,对相关法律条款理解偏差、机械适用,作出的不予支付决定明显不当,随后复议机构通报调查情况并组织双方释法明理,县社会保险中心主动自我纠错,撤销原通知书并为该燃气公司办理待遇支付,合计支付77419.69元,该燃气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终止结案。

【典型意义】行政给付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相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复议机构充分运用听取意见、实地调查等程序,准确把握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坚持合理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通过协调沟通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既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法治理念。该案的处理彰显了行政复议在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企业正当权益方面的制度优势,为化解工伤保险领域行政争议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和样本。

四、李某某不服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网络传谣 治安处罚 过罚相当 撤回复议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日,李某某通过AI搜索“某县公交车事故”,将AI自动生成、未经查证的虚假事故信息(含伤亡、处置等不实内容)截图粘贴在抖音相关视频评论区,引发5人点赞、7人回复。某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发现后查处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于9月10日给予李某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李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处罚过重。

【复议办理】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经查询类似案例、听取双方意见并审查,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安机关处罚是否适当。审查认定,李某某系大学学历,具备辨别AI生成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其随意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主观存在故意;但李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认识到错误,主动配合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复议机构多次协调公安机关与李某某沟通,强调适用法律时需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确保处罚合法合理。最终,公安机关主动纠错,将原治安拘留5日变更为罚款500元,李某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网络空间不实信息传播的违法认定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两大问题。警示广大网民不得随意在社交平台散布未经查证的虚假内容,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体现了行政复议监督在平衡执法尺度中的关键作用,复议机构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事后表现等因素,推动行政机关纠正处罚畸重的情形,将拘留变更为罚款,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的有机统一,为基层行政执法践行过罚相当原则、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赵某某不服交通协管员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交通协管员 非机动车违法载人 程序违法 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2025年1月,申请人赵某某驾驶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附载2人(共3人,其中2名成年人乘坐于坐垫位置、1名儿童蹲坐在车架弯梁脚踏板位置),在城区震兴路建设银行路段被某县交通警察大队两名交通协管员巡查发现,协管员要求赵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赵某某未停车并要求执勤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几分钟后,赵某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公园路一小学路口附近路段,被另一名交通协管员拦截停车,该交通协管员认定赵某某实施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条例当场作出50元罚款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赵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5年3月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执勤人员的身份及执法程序合法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不得少于两人,交通协管员仅可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工作,不得独立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交通协管员在没有交通警察指导的情况下,独立对赵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主动纠错,已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书,但申请人拒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交通协管员的执法权限边界,凸显了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的核心要义,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防范程序违法风险提供了鲜明范例。行政处罚不仅要符合实体法律规定,更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法定资格、执法流程严格合规。同时,该案例也提醒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强化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守执法严肃性,从而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王某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举报奖励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市场监管 举报奖励 履职监督 

【基本情况】申请人王某在某茶叶店购买普洱茶1饼,后发现该商品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问题,遂向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款普洱茶的生产商存在标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请求退款及赔偿、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奖励。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同时就有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对申请人给予举报奖励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对申请人予以举报奖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需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处理结果告知或奖励职责。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认定案涉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奖励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制度,其初衷在于以举报奖励为杠杆,调动公众力量,弥补行政监管资源不足,实现对重大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查处,切实守住安全底线。但有人却以实施举报作为职业,紧盯商品标签瑕疵等细节问题广撒网购买少量商品后大量发起投诉举报,针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大规模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严重挤占行政与司法资源,扭曲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意,对营商环境造成实质性干扰。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抵制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以行政复议的方式促使投诉举报行为回归其本意。

七、俸某凤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宅基地拆旧建新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案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 违法建设查处 信赖利益保护 程序违法 宅基地拆旧建新

【基本案情】原告俸某凤的公公俸某明(已故)名下有位于某镇的宅基地一宗,1985年已取得《城市(镇)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土地性质为祖传宅基地,权属合法有效。2017年5月,俸某凤在该宅基地上拆旧建新,建设3层403㎡框架结构基础砖混永久性建筑。2017年12月,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建房行为立案查处,于12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俸某凤限期拆除案涉建筑。俸某凤提起行政复议后因欲与政府协调撤回复议,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2019年3月,因职能划转,县住建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移交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9月5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2024〕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于2024年9月20日对案涉建筑依法强制执行,俸某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宅基地权属合法且未被征收注销,原告建房未超出权证登记范围,其对土地规划调整无知晓途径,县住建局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原告基于镇政府、县两违办出具的证明拆旧建新,主观过错较小,其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县住建局未采取补救措施迳行作出全部拆除处罚,与违法行为的过错、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县住建局查处过程中错误援引《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区分集体宅基地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差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调查询问环节执法人员证号记载与签名不符,办案人员身份不清,构成程序违法。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处罚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虽形式生效但不能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依据,被告据此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缺乏合法基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24〕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已依法履行。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违建查处、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件,其审理与裁判既坚守了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定底线,又以司法审查视角强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监督制约,鲜明凸显了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中的核心适用价值。案件不仅警示行政机关查处违建需严守法定权限与程序,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践行过罚相当原则并充分考量相对人信赖利益;更明晰了行政强制执行司法审查的边界,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查既包括执行程序本身,也涵盖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法监督,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该案的裁判结果为行政机关查处宅基地违建等行为提供了明确执法指引,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与信赖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意义。

八、王某诉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案

【关键词】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 程序轻微违法 法制审核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王某未经批准,在其与他人租赁的土地上建盖房屋,该房屋用于五金建材等相关经营,案涉土地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且王某并非案涉土地所在村组的村民。2024年2月23日,某乡人民政府经集体讨论,对王某涉嫌违法建筑行为立案查处。2月28日,被告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并制作笔录,同日作出《违法建筑处置事先告知书》并送达,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王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经王某申请,某乡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后,于当日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某户3日内自行改正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王某。2024年5月30日,被告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王某认为某乡人民政府长期知悉案涉房屋建设、使用情况却未干预,现作出拆除处罚缺乏正当性,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且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批准等合法手续,建盖房屋的行为构成违法,被告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具有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权利、组织听证等程序,保障了王某的程序性权利。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该案经过听证程序,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被告未经法制审核即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该程序违法行为未对王某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保留其法律效力。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作出裁判,是司法践行法治既有力度更有温度的具体体现,对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一是倒逼行政机关树立程序法定理念,司法审查以刚性方式指出行政机关在法制审核环节的程序瑕疵,推动行政机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误区,强化规范执法的自觉意识,督促行政权力在法定程序框架内规范运行,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程序基础。二是精准平衡依法行政与权益保障的关系,法院在认定行政机关实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仅对程序轻微违法情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既不否定合法的行政行为、避免公共资源浪费,又精准纠正程序瑕疵,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利益。三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该裁判方式聚焦行政相对人的实质诉求,在依法作出司法判断的同时,有效防范群诉群访风险,助力行政机关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最终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多重效果,为司法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兼具刚性约束与人文关怀的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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