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3号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经备案从事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单位和产品名称的通告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以下单位存在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现将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通告如下:
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产品名称 |
临沧市耿马县素理生活用品馆(个人独资) | 91530900MAEX613664 | 复因医用重组胶原蛋白凝胶敷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科普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