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6年1月,耿马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孟定边贸城市场某猪肉摊购买的猪肉有异味。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核查,现场确认李某某经营的猪肉摊位确实存在销售变质冰冻猪肉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剩余的变质猪肉依法扣押,并责令当事人对投诉人退换货。
李某某销售变质猪肉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变质鲜猪肉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1月,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凤庆县凤城中心农贸市场李某某经营的鲜猪肉未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及品质检疫合格印章,现场也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经调查核实李某某私自购进1头生猪,未经检验检疫进行宰杀售卖。
李某某的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没收猪肉并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即便是小摊贩、小摊位,也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销售变质、腐败食品,销售的猪肉必须经过检验检疫。
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