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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日期:2025-11-17 11:09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084次 字体:【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云临知法裁字〔2025〕1号

请求人:郝某某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XX村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罗某某

被请求人:双江县XX经营部

经营者:刘某某

住所:临沧市双江县XX仓库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包装箱(XXX)(专利号:ZL2024XXXX85.0)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 包装箱(XXX) ”专利(专利号:ZL2024XXXX85.0 )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 10 月 13 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5 年 10 月 30 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双江县XX经营部发现该经营部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公然销售、许诺销售一款名为“XXX小清花”的产品,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箱(XXX)”(专利号: ZL2024XXXX85.0)的产品构成高度相似,请求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所说的专利于2025年12月5日提交申请,但是在此之前,与之高度相似的很多包装已经开始在市场流通,比如“XXX”小清花等。这些包装大同小异,大家都在卖,不该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

1.名称为“包装箱(XXX)”专利(专利号:ZL2024XXXX85.0)为请求人郝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24年12月5日申请,2025年7月25日授权,经核实,该专利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

2.被请求人于2025年6月进了一批产品,名为“XXX”小清花,产品包装与涉案专利相似。

3.2024年7月、9月、11月等时间节点,“XX缘”小清花等产品已经在市场上销售,与被诉侵权产品、涉案专利相似度都极高。经过对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产品(“XX缘”小清花)两个包装的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和对比,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无差异,两者构成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构成现有设计。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授权公告、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直播间截图、现场检查照片等佐证。

本局认为:1.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销售的“XXX”小清花酒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2.驳回请求人的相关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 本局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 李自芳

                      审 理 员: 康家祥

                     审 理 员: 李 星

临沧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25年10月31日       

                          书 记 员: 杨世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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