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凤庆县某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被查处
1.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称凤庆某店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行为。经查,该店在未对购买者身份进行询问和要求出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香烟1包、啤酒1件,并在经营场所接纳其饮酒。
2. 违反法律法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规定。构成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且对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整改及时,依法作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
双江自治县某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查处
1.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双江县某店在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香烟造型棒棒糖2种203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香烟棒棒糖包装采用类似香烟盒的黄色纸盒设计,整体模仿香烟盒的形态与结构,主体为黄白红三色的“烟杆”设计,顶端是圆形的黄色糖果,外观与真实香烟极为相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已销售77盒。
2. 违反法律法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
警示意义
1. 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在销售过程中应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购买者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食品、文具店等经营者不应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2. 对家长及消费者: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酒;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行为,可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如发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产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 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娱乐场所、经营店等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禁售物品的行为“零容忍”,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规范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