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530831003001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发布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24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1、现场咨询: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3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C27、28、29、30号窗口。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5号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区3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2、电话咨询:0883-2122273 0883-2154265;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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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现场投诉: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楼办公室。(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484号)。 2.电话投诉:0883-2154075。3.网络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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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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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3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C27、28、29、30号窗口。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5号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区3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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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530831003001 |
实施编码 |
11533500731232462J353083100300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范围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调查处理 |
通办范围 |
无特别说明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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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一级 |
受理条件 |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不予奖励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末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
无
环节 |
受理和受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电话或现场(实名或匿名)举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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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 |
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不予奖励情形的,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20 |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子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予以奖励或不予奖励。 |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1 |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
送达 |
根据举报方式,举报人情况,通过信件,传真、邮件、电话回复举报人。 |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给予举报奖励或不予奖励 |
审批结果样本 |
查看 |
不收费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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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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