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530931001W00
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处理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发布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3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88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三级:材料核验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1、窗口咨询: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3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C27、28、29、30号窗口。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5号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区3楼知识产权管理科;;2、电话咨询:0883-2154117;;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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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窗口投诉: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沧市临翔区旗山路484号)。;2.电话投诉:0883-2154075。;3.网络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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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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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3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C27、28、29、30号窗口。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5号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区3楼知识产权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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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530931001W00 |
实施编码 |
11533500731232462J3530931001W0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范围 |
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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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调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二级 |
受理条件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 |
1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
原件: 2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
2 |
专利权有效证明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2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3 |
主体资格证明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2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4 |
有关证据 |
原件: 2份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5 |
专利权评价报告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环节 |
受理和受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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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26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2 |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
送达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书、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的情况,将案件相关决定尽快送达当事双方。 |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或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查看 |
不收费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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