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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垦局)
临沧市农垦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农垦天然橡胶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 资金拨付管理操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11-20 16:29 来源:市农垦局 浏览:263次 字体:【

临沧农垦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拨付管理

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沧市农垦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项目执行进度,保障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和《农业建设项目在线监测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农垦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垦局〔2025〕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临沧垦区实际,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临沧市农垦局监管的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拨付管理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分级审核、市级列支”原则,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四制”要求,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落实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确保项目按期完工交付使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绩效。

第二章  职能职责

市农垦局负责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入库申报、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计划编报、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乡村产业发展集团(市农垦集团)协助市农垦局做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的直接主体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第七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列支。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市农垦局对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专账管理,严格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拨付实行“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按程序审核、按进度拨付”流程。具体为:

(一)施工单位(承包方)填写项目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等相关材料(附全佐证资料),提交监理方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承包方)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监理方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进度和施工单位(承包方)提交资料的审核,填写项目工程进度付款审核汇总表,并签字确认后,另行签发项目工程进度付款证书,报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方)审核确认,监理方对建设进度和进度付款证书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发包方)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进度现场复核、进度付款证书资料审核,经项目负责部门、财务部门、项目分管领导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市农垦局审核,建设单位(发包方)要对建设进度及进度付款证书资料真实性负责。

(四)建设单位(发包方)直接报送资金请拨请示(附齐所需资料,包括:付款申请单、付款证书、发票复印件、对公账号、开户银行信息等)到市农垦局申请拨款。

(五)市农垦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如有质疑应到现场核实(有此类情况的不限于 5个工作日,以现场核实所需时限为准)。市农垦局按照“三重一大”程序,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拨款至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方)。

(六)建设单位(发包方)根据建设进度及时进行支付,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度完成投资总额的80%,原则上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到账不超过15个工作日进行实际支付,做到资金流、业务流、发票流一致,严禁资金长时间拖欠不付和超进度支付。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承包方)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单,备好完整材料,报监理方审核确认,获取监理方资金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发包方)审批。建设单位(发包方)项目负责部门、财务部门依次审核确认签字,相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按照“三重一大”程序报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财务规定和支付程序及时支付资金,同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资料,对资金支付程序和使用安全负责。市农垦局负责监督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付情况,严禁项目建设单位(发包方)发生截留、挤占、挪用、白条入账和超进度拨付行为。

第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实行“四阶段拨付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第一阶段启动资金申报拨付,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凭开工报告,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20%申请拨付资金;第二阶段进度资金申报拨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进度达到60%,经建设单位现场确认后,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实际完成进度的80%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第三阶段进度资金申报拨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进度达到100% ,经建设单位现场确认后,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实际完成进度的80%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第四阶段尾款申请拨付,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剩余尾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农垦局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云南省农垦局关于印发〈云南农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农垦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同市农垦局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拨付管理,确保临沧市农垦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保障到位,指导建设单位安全、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市农垦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产业发展集团(市农垦集团)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采取相应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指引由市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实施的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项目中央资金的拨付管理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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