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沧市酒店行业协会筹备组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事项
申请人《关于成立临沧市酒店行业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临沧市酒店行业协会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临沧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临沧市民政局。
核准的业务范围:调研宣传;建言献策;编辑刊物;法规宣传;制定会员单位行业规范;科技提升;资源整合;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学习交流;行业自律;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工作。(详见章程)
该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临沧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如需变更登记事项、修改章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报临沧市民政局审批或核准;终止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做好资产清算和剩余资产处置工作,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凭本决定到临沧市民政局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依法办理印章刻制、银行账户开立等相关手续,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需及时报临沧市民政局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应当开展相应业务活动,不得擅自停止活动或从事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临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沧市民政局将依法对临沧市酒店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业务主管单位将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党建引领、年度检查初审等管理职责,共同推动协会规范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