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以及《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临沧市民政局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