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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
日期:2014-11-21 11:57
来源: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15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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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临沧边合区)建设发展,把临沧边合区建设成为发展中缅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载体,中缅国际大通遒的重要节点,构建沿边开放新高地的重要经济功能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边境合作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平台,云南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重要示范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复函》(国办函(201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体制机制建设
(一)设立临沧边合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沧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积极协调配合驻临沧边合区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工商、税务、质监、消防、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二)建立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临沧边合区的双向人才交流机制。将临沧边合区管理机关部分职位列入公务员聘任制试点。探索人才合理流动机制,突破身份限制,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使用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设立人才专项奖励基金,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通关便利化政策
(三)“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祥云—临沧铁路,积极做好临沧一清水河铁路前期工作;推进玉溪(新平)—临沧(临翔)高速公路、临沧(临翔)—盂定(清水河)高速公路前期工作。
(四)积极创建沧源国际旅游度假区,争取开通中国清水河—缅甸腊戌、中国清水河—缅甸果敢、中国南伞—缅甸果敢、中国永和—缅甸勐冒边境旅游线路,争取边境旅游异地办证,由临沧边合区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五)积极争取赋予临沧市人民政府审批和管理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赴缅甸因公出国(境)任务权限和缅甸相应级别人员合法入境临沧审批权限。对批准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可在有效期内在临沧市行政区域内自由流动。
(六)支持临沧边合区申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根.据园区功能定位和实际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特定区域按照“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要求,探索建设并积极申报边境合作自由,贸易区,支持临沧边合区增设边民互市贸易点(场),争取适度调整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免税清单和放宽免税额度。
(七)积极争取孟定清水河—缅甸清水河口岸实现对等开放并争取对第三国人员及货物开放,积极探索“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争取新开孟定清水河口岸货运专用通道。争取镇康南伞升格为国家级口岸。争取尽快将沧源永和—缅甸绍帕口岸列入中缅双边协议开放口岸。
三、投资和金融政策
(八)临沧边合区内符合中央和省投资安排方向及领域的项目,统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贴息补助及前期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九)支持设立临沧边合区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服务公共平台,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金过程跟踪服务制度、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利用金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网络平台,实行省、区(临沧边合区)联动审批。对临沧边合区新设企业,投资项目,由临沧边合区有关机构负责代办注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一律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在线备案。
(十)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限下放至临沧边合区。探索建立外商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由临沧边合区负责办理。
(十一)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将临汾边合区列为金融服务发展重点区域,设立公支机械及网点。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临沧边合区参与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各类社会资本在临沧边合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临沧市主管部门审核管理,报省主管部门备案,支持增加临沧边合区金融机构贷款规模,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提高临沧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额度,建立贷款审批快速通道。
(十二)支持临沧边合区企业直接融资。积极引导和扶持临沧边合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临沧边合区设立开发.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入驻临沧边合区。
(十三)鼓励临沧边合区与境外机构的经济往来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简化临沧边合区内企业人民币跨境投资审批手续,支持银行开设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积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推动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试点和直接投资。推动临沧边合区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争取外经贸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实行现钞出入境携带证制度,适度放宽个人携带人民币现钞出入境额度。支持云南金融机构与缅甸金融机构合作,促进跨境金融机构业务发展。
(十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跨境保险业务合作,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承保、跨J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等业务。
四、财税政策
(十五)从2014—2017年,省财政每年给予临沧边合区5000万元综合财力补助。
(十六)省财政在测算和安排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临沧边合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企业能力培育、边境维稳、禁毒防艾、缅北农业合作、承接产业转移等特殊因素,增加补助数额,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十七)临沧边合区内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四减半”优惠,即自取得主产经营第1笔收入年度起,前3年免征、后4年减半片收。
五、土地林地政策
(十八)根据临沧边合区建设情况,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和修改,边合区建设用地规模,优先在临沧市内平衡,不足部分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平衡。
(十九)临沧边合区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单列管理。省级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由临沧边合区直报省主管部门预审,省级批准权限的农用地征转用报件由临沧边合区直搠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支持临沧边合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创新审批方式。临沧边合区内水利、水电、旅游等项目区中的绿化景观、生态涵养、水面用地,在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原规划用途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临沧边合区内低丘级土地开发建设配套水、电、咱等基础设施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十一)临沧边合区内项目需在使用林地的,由临沧边合区直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临洽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占用征收林地年度定额时对临沧边合区实行单列。
六、产业政策
(二十二)支持临沧边合区内企业依托国外资源、能源、市场发展工业项目,在守定条件内按照低限执行项目准入门槛。支持临沧边合区内企业发展加工贸易。在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内设立临沧产业园。临沧边合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项目列入省级招商引资项目。继续落实区域性电价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大用户直购试点,省级用于扶持产业、园区、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临沧边合区旅游项目、标准厂房、工业发展、商贸会展、现代物流、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生物资源开发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支持临沧边合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缅北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合作、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和替代种植,省级“走出去”、替代发展等专项资金予以重点倾斜支持。争取政策性银行援助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出品基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信贷资源向临沧边俣区倾斜。省级分配和下达进出口商品配额对临沧边合区内企业给予倾侨斜支持。
七、公共服务政策
(二十四)临沧边合区的内资个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现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企业在临沧市及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临沧工业园内增设经营场所不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省级快速通道,积极争取授权临沧边合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允许境外民凭有效出入境证件、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并放宽入市商品范围。
(二十五)外国人在临沧边合区内就业,凭有效入境证件及有关资料,可直接办理就业许可。积极为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申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不可享有的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加快国家级临沧边合区建设意义重大。全省上下一定要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角度出发,全力支持临沧边合区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资分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体制,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出台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临沧市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责任,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争取在边合区建立方面率先取得突破,为全省边合区建设工作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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