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联发〔2024〕23号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局:
为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临沧市民政局、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沧市财政局、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沧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沧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8月27日
关于规范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通知》《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为城乡社区(村委会)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
二、规范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与选址要求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加大建设力度,到2026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90%以上,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选址要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位置,要求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房屋内部水、电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并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新建小区配建设施应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不宜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走道,出入口应安全便利。
(二)建设方式与主体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方式可采用新建、改建、扩建、配建、购置、调整等方式,可单独建设,也可以与敬老院等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整合。鼓励县(区)以小区配建和闲置资源改造为主、适量新建的方式有效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三)建设规模
1.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并设置满足开展相应服务项目的场地或功能间,其中: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照护需要,配有办公室、休息室、棋牌室、多功能活动室、日间照料室等服务用房,服务项目以日间照料为主,兼顾老年助餐、居家上门等其他养老服务,建筑应悬挂明显标识牌,名称为“xx县(区)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xx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单处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旧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云民发﹝2021﹞55号)和《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云民发﹝2021﹞84号)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四同步”工作。
3.已建成或建成已投入使用,为社区(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事项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城乡社区(村)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范畴管理。
三、规范登记备案管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运营模式,实施分类登记和备案管理。
(一)登记管理
1.引入第三方运营,设立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在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2.设立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应在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
(二)备案管理
1.已依法办理登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实际开展服务活动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参照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给予办理备案并提供备案回执,告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及现行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村)自主运营(未引入第三方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要求,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管理,并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报县(区)民政部门备份,县(区)民政部门应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实施备案管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由乡镇(街道)、社区(村)协助代管活动及项目资金。
四、规范运营管理
(一)服务方式和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促进、托养管理、居家养老上门等养老服务,服务项目和内容可结合老年人实际需要做充实调整。日间照料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洁、助浴、助行、助餐等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包括阅览、绘画、书法、上网、棋牌、健身等助娱内容,并根据老年人需要组织专业人员给予适当指导帮助,也可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健康促进服务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基础护理、保健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健康评估、健康信息管理、看病陪护等助医服务;心理慰藉服务包括由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沟通交流、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托养管理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临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或短期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包括为行动不便或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清洁卫生、心理支持、保健康复、探访关爱、文化娱乐等上门服务。其他服务项目可根据机构服务能力,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聊、助乐、助安、助学“十助”服务以及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社会参与等服务。
(二)运营方式和主体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可分为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营等方式,服务设施可由乡镇、社区(村)自主运营或以招投标、委托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机构应根据相应运营管理方式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若运营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产权单位应依法对资产的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对外使用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评估,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运营管理遵循“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连锁化经营”原则,积极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机构运营的质量和效益,着力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保障。运营主体应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人员,提供的场所及用品要保障服务对象安全,提供的养老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等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建立健全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开展餐饮服务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助餐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应取得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2.加强收费管理。公建民营、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主要以公益性服务或微利经营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由经营者自主合理定价,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社区(村)自行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应符合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收益部分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得向老年人违规兜售保健品,不得在服务场所内设置宗教场地或组织开展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向老年人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加强服务档案管理。建立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机制,掌握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服务需求等,认真记录服务对象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相关信息,形成台账资料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提供相关部门或评估机构查阅使用。
五、加强等级评定管理
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完成登记或备案、运营期满1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资质、建筑和场地、设施和设备、服务人员、制度建设、服务项目及实施成效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照《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级、2A级、3A级三个档次。未按要求登记或备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等级评定、不得享受相关运营补助政策。
(一)评定程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由登记或备案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照《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自评后,自愿向所备案的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提供申请材料申请等级评定,经乡镇(街道)初审,民政部门成立评定组,通过实地查看、资料查阅等方式,提出评审意见,民政部门审核后最终确定评定等级。A-2A级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按评定要求审核批准,3A级报市民政局复核批准。
(二)评定相关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相应等级资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被取消等级资质的,满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级。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已评定等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督促检查,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的等级。
六、资金补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资金从中央、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补助标准如下:
(一)建设补助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要求申请补助资金,争取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原则上新建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予以补助,改建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予以补助。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二)运营补贴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根据《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民规﹝2019﹞7号)规定执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开展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运营补贴,评定为A级的每年补贴2万元,2A级的每年补贴2.5万元,3A级的每年补贴3万元,资金从省级下达各县(区)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补助资金须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设施提升改造、设备采购、聘用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等方面。各级各部门均不得违规截留、挪用资金或改变资金使用方向。
七、相关要求
各县(区)要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防止项目建成后闲置、挪作他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发生。要切实发挥设施功效,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发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完成登记或备案,规范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参与开展等级评定等工作。
附件:1.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3.临沧市年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目录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范本)
附件1
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项目 | 评定内容 | A级 | 2A级 | 3A级 | 评定结果 | |
服务资质 | 机构资质 | 服务机构需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已由乡镇(街道)直接备案管理。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不强制要求 | 不强制要求,可就近与当地医院签订合作协议。 | 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建筑和场地 | 机构设置总体环境 | 靠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便利,有满足救护车驶入的道路,无水、气、声、光污染及自然灾害隐患。 | ||||
设计规范 | 建筑设计 | 符合老年人、残疾人建筑设计规范。 | ||||
生活设施 | 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国家标准。 | |||||
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布置 |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 |||||
无障碍设计 | 主要出入口、大门、走廊、楼层通道、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等均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 |||||
走廊的净宽和房间门的尺寸 | 走廊的净宽和房间门的尺寸需考虑轮椅和担架床、医用床能进出。 | |||||
设计规范 | 公共场所及安全标志标识 | 出入口标识、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楼层标识等连续清晰,安全标识醒目。 | ||||
建筑面积 | 300m2以下 | 300m2—400m2 | 大于400m2 | |||
床位数 (包括休息的躺椅) | 不强制要求 | 不少于5张 | 不少于10张 | |||
老年人用房 | 生活用房 | 休息室、公共卫生间等。 | 休息室或卧室(含卫生间)、餐厅、开水间、公共卫生间。 | 休息室、卧室(含卫生间)、餐厅(含配餐间)、开水间、淋浴房、公共卫生间。 | ||
医疗保健用房 | 不强制要求 | 医疗保健室 | 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 | |||
公共活动用房 | 棋牌室、多功能活动室等。 | 阅览(书画)室、棋牌室、多功能活动室、网络室等。 | 阅览(书画)室、棋牌室、多功能活动室、健身房、网络室等。 | |||
管理服务用房 | 办公室、相关管理服务用房等。 | |||||
设施和设备 | 消防设施 | 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 ||||
无障碍医用电梯 | 不强制要求 | 二层及以上的楼层有老人用房时,需要配备无障碍且能兼作医用的电梯。 | ||||
健身器材 | 不强制要求 | 具有辅助性、适老化健身器材。 | ||||
康复辅具 | 有拐杖、轮椅等康复辅具。 | |||||
公共卫生间 | 公共卫生间防滑、通风,有坐便器。 | 公共卫生间防滑、通风,有坐便器并安装呼叫装置。 | ||||
热水、取暖 | 有热水供应 | 有热水供应、有取暖设施。 | ||||
尖角凸出处理 | 对各种设备尖角凸出部分进行处理 | |||||
地面防滑 | 地面做防滑处理 | |||||
安保设备 | 不强制要求 | 有视频监控系统、呼叫报警系统。 | ||||
通讯设施 | 有宽带、WIFI、电话。 | 有电脑、宽带、WIFI、电话。 | ||||
文化娱乐设施 | 提供电视、棋牌桌、书籍、报刊等用品。 | |||||
厨房设备 | 不强制要求 | 配备餐具消毒柜等。 | ||||
洗衣设备 | 不强制要求 | 有洗衣机、有烘干机。 | ||||
接送服务 | 不强制要求 | 无偿或低偿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交通接送服务,并确保安全。 | ||||
服务人员 | 服务人员人数 | 专职服务(含护理)人员数不少于1人 | 专职服务(含护理)人员数不少于2人 | 专职服务(含护理)人员数不少于3人 | ||
社会工作者人数 | 不强制要求 | 社会工作者1人及以上(可兼职) | ||||
厨师(持健康证) | 不强制要求 | 厨师1人及以上(可兼职) | ||||
医护人员(持证) | 不强制要求 | 医护人员1人及以上(可兼职) | ||||
基本要求 | 与岗位功能协调,服装整洁,微笑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养老护理员应符合职业仪容仪表要求。 | |||||
人员培训 | 服务人员每年应接受养老服务管理相关培训;机构内部每年开展职业道德、护理技能等培训,各类培训需有培训记录。 | |||||
制度建设 | 管理制度 | 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健全。 | ||||
服务标准 | 提供的所有服务项目,应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 | |||||
管理体制 | 实行岗位责任制 | |||||
信息资料统计上报 | 有机构工作信息资料统计台账,按规定时限及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 |||||
服务管理 | 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 应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清单及简要内容和收费标准 | ||||
服务流程管理 | 制定简要服务流程 | 接受服务申请、确定服务对象、确认服务项目、签订服务协议(与托管对象)、安排人员开展服务、回访监督全流程要求明确、规范。 | ||||
服务记录 | 服务记录、服务评价等表格记录及时,保管齐全完整。 | |||||
服务改进 | 有服务投诉渠道及调解机制、有征求意见渠道,定期检查改进并记录。 | |||||
服务检查 | 有开展自检自查和记录,有管理部门检查记录。 | |||||
服务档案管理 | 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掌握老人的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健康情况、养老需求、家庭信息、子女信息等,并形成纸质和电子档案。 | |||||
卫生管理 | 有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并公示,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良好。 | |||||
安全管理 | 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及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对自伤、伤人、跌倒、噎食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
开展各类安全管理常态化检查,并完善相关安全检查记录,有安全检查档案。 | ||||||
机构服务人员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落实安全责任及措施,能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 ||||||
不强制要求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全托老年人走失。 | |||||
服务项目及内容 | 日间照料 | 日间照料服务 | 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提供老年人所需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日间照料服务。 | |||
文体娱乐服务 | 定期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记录。 | |||||
健康促进服务 | 不强制要求 | 由相关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基础护理、保健康复指导和咨询等助医服务。 | 由相关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基础护理、保健康复指导和咨询等助医服务。运用综合康复手段,低偿为老年人提供维护身心功能的康复服务。 | |||
精神慰藉 | 提供老年人谈心、交流等服务 | 由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等无偿或低偿提供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 | ||||
全托照料(短期寄养) | 不强制要求 | 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并设置满足开展全托照料服务项目的场地和相应功能间,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定期巡查制度。 | ||||
居家上门 | 不强制要求 | 无偿或低偿为有需求的老年服务对象提供上门助餐、助洁、助医等“十助”服务。 | ||||
法律维权服务 | 为老人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 为老人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咨询服务 | ||||
备注 | 机构参与等级评定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复印件: 1.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开展餐饮服务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资质证明(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 3.房屋使用证明及机构的外观照片; 4.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或企业经营管理的,提供委托协议或合同; 5.委托餐饮企业送餐的,需提供该餐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协议或合同; 6.工作人员名册、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7.消防设施、厨房设备、其他评分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清单; 8.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清单(包括:服务项目及内容、收费标准、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文娱活动记录及计划等); 9.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相关材料(包括:服务老年人信息档案、服务记录等); 10.其他评分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 |
附件2
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性质 | □公办 □民办 □公建民营 □其他 | ||||||||||||
机构地址 | |||||||||||||
负责人 (法人)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
机构运营时间 | 备案时间及备案号 | ||||||||||||
登记时间及 登记号 | |||||||||||||
机构基本 情况 | 建筑面积: ;日均服务老年人数: 人; 服务工作人员总数: 人,其中:专职服务工作人员数: 人,护理员人数: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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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临沧市 年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等级评定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 县(区)民政局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县区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 登记号(备案号) | 详细地址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等级评定结果 |
附件4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范本)
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
经我单位(村/社区)研究决定,设置一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 称: 地 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委托管理£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单位(村/社区)承诺如实填报该机构的备案信息,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请予以备案。
申请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范本)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 称:
地 址:
县(区)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并设置满足开展相应服务项目的场地或功能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规范临沧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