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3〕9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36号)精神,为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临沧市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编制公布负面清单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县级负面清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编制公布本地负面清单,本地负面清单与省政府公布的县级负面清单相比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即省政府公布的县级负面清单中的事项,有条件进驻本地政务服务中心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非敏感事项,可以不列入本地负面清单);按照我市地方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所有场地能满足要求、进驻后有利于提升办事效率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事项的,不列入本地负面清单。各县(区)政府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地负面清单的公布,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备案。
二、全面推动事项进驻办理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临沧市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附件),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于2024年3月31日前,全部统一授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办理服务,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按时完成事项授权进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通过扩容改造等方式增加政务服务大厅面积,改善硬件环境,优化布局、完善功能,满足政务服务事项进驻需求,加快整合部门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以外的分中心和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2024年3月31日前,将负面清单外的事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办理服务。中央、省级驻临单位和各级各部门派出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动态调整更新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全省、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调整情况和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及时优化并动态调整更新本地负面清单,不断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根据本行业、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变更情况,及时将调整的事项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更新负面清单。
四、加快推行综合窗口服务
各县(区)政府要尽快推动本级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改革,将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购买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满足综合窗口服务需求提供保障。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科学合理设置无差别综合窗口和分领域综合窗口,应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申办受理系统,推动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于2024年3月底前将进驻事项全面纳入无差别综合窗口和分领域综合窗口“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健全完善并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帮办代办等制度,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发布的办事指南提供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提升政务服务办理质效,实行办理结果免费寄递。
五、尽快完成事项进驻授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完成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的委托、授权工作,全面清理进驻部门和事项“明进暗不进”,进驻事项一律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件、受理和出件。对即办事项,授权本部门“首席事务代表”在政务服务中心当场办理、即时办结;对承诺办结事项,授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率先在经营主体登记、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领域,推行“收件即受理”。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能力、资质等有要求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培训、考核,确保有关窗口工作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六、强化统筹协调监督考核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进必能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市负面清单编制和动态更新、评估管理等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省级驻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综合窗口委托、授权和“首席事务代表”制度落实的指导监督,加快推动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集中办理。各县(区)政府负责督促本地负面清单全面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报送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对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集中公布详细办理地址和咨询、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要将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推动事项全面进驻纳入政务服务考评内容,对“明进暗不进”、不按办事指南提供服务等问题,将予以通报并限期督促整改。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联系人:唐永胜,联系电话:2130239。
附件:临沧市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沧市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
(2023年版)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构 | |||
1 | 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 ||||
2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实施部分审批权限) | ||||
3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实施部分审批权限) | ||||
4 |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市级教育部门 |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市级教育部门 | |||||
5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科技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6 | 参加朝觐人员身份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市级民族宗教部门 | ||||
7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8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9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1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1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12 | 非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13 | 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公安机关 | |||||
14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民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民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
16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行政给付 | 州市级民政部门 | ||||
17 | 收养登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州市级民政部门 | |||
18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州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 ||||
19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财政部门 | ||||
20 |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21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22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23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24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
25 | 地图审核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
26 | 矿区范围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
27 | 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
28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
29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
30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 ||||
31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 | ||||
32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33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34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 ||||
35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36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 ||||
37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西双版纳、思茅海事局;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38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行政确认 | 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39 |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40 |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
41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 ||||
42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 ||||
43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 ||||
44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或林草部门 | ||||
45 | 水事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水利部门 | ||||
46 | 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水利部门 | ||||
47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水利部门 | ||||
48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49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行政确认 | 州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
50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州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
51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 | 公共服务 | 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 | ||||
52 | 烈士评定 | 行政确认 | 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53 | 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54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55 |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给付 | 行政给付 | 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56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57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
58 | 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对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
对举报直销经营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
59 | 对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
60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
61 | 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
62 | 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纠纷的调解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
63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林草部门 | ||||
64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统计部门 | ||||
65 | 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统计部门 | ||||
66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人防主管部门 | ||||
6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公共服务 | 州市级医保部门 | ||||
68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州市级药监部门 | ||||
69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档案主管部门 | ||||
70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
71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侨务部门(由县级侨务部门初审部分初审) | ||||
72 | 事业单位登记 | 行政许可 | 州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备注:《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有调整、 的从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