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字〔2023〕9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临沧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和《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精神,稳步推进全市人口城镇化,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我市城镇转移,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确保完成《临沧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中提出“到2035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5%以上”的目标任务,力争2023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有新突破、在全省排位有新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以人为核心、高质量为导向、面向现代化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持续推动城镇转移人口融入城镇,完善城镇空间布局和结构,进一步提升城镇化工作业务能力,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提高产业就业质效,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完善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优化人口服务管理,为临沧市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强劲动力和坚实支撑。力争从2023年起,全市平均每年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增速不低于1.5个百分点。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创新发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同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着力推动城乡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创新,实现城乡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个性发展。
(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坚持全市“一盘棋”理念,积极探索城镇发展新路子,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形成城乡一体的发展格局。
(三)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着力推动城镇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循环利用,持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保护绿水青山,守住发展底线,积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四)深化改革,开放发展。深化户籍、土地、投融资等改革,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科学合理建设特色小城镇和绿美乡村建设,为构建新型城镇化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五)以人为本,公平共享。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产城、产镇、产村深度融合发展,推进城乡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1.稳妥开展城乡划分、村改居、撤镇设街道工作。进一步摸清全市行政区划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提出城乡划分、村改居、撤镇设街道的具体方案,从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四大方面加紧查缺补漏,补齐短板,依法依规、稳慎推进行政区划申报、调整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统计局;完成时限:2023年取得显成效,2024年底前完成)
2.扩大城镇人口统计人群。各县(区)加强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派出所、统计员指导各村(社区),全面摸排辖区内因学校招生、单位录(聘)用、务工经商、投资(创业)、购(租)房、投靠亲属、移民搬迁等原因到城镇的人口情况,派出所要及时对流入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暂住登记,并对居住满半年的流动人口进行《云南省居住证》办理和发放,各村(社区)于10月上旬将辖区内常住人口情况报乡镇统计部门(每年的统计时间段为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0日),实事求是反映常住城镇人口数,确保居住证应办尽办、常住人口应统尽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23年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3.强化城镇化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型城镇化统计监测工作,按照城镇化质量指标体系,强化城镇化统计工作。(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二)加快城乡融合发展
4.完善城镇化空间格局。围绕构建“一轴两城三带”发展空间格局,加快完善“‘1+2’+‘46’+‘5个100’+‘特色小镇’”的城镇空间布局。在规划中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发展格局,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强化中心城区核心带动作用,优化中心城区组团发展布局。2023年完成市、县、乡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现“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全覆盖,完成临沧中心城区和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2024年完成其他7个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实现县城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5.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各县(区)按照《临沧市城镇化片区开发实施方案》和《临沧市关于高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以建设宜居、韧性、创新、智慧、绿色、人文城市为目标,积极谋划实施补齐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等固强补弱项目,统筹推进“五城共建”。统筹推进城区、园区及周边乡镇一体化发展为目标,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海绵城市、城市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把中心城区规模做大、经济做强、交通做畅、功能做优、环境做美,努力提升首位度和吸附度,推动在城区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市民化。强化街头绿地、口袋公园建设,持续增绿补绿,推动城乡绿化美化建设稳步推进,以公共服务能力和城镇品质提升强化聚人留人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文明办、市卫健委;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6.推进城乡连接及划分工作。推进与城镇部分连接或完全连接的村民委员会“村改居”工作,不断加快农业人口就地城镇化速度,积极推进撤乡改镇、撤镇设街道工作,有效扩大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基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摸底排查,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更新)
7.推动乡村与城镇有效连接。以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进出平衡、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为核心,加快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工作。以建设用地和建筑设施为判定,加快未连接的乡村向镇政府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开发和连接建设,推动50米连接空隙的非建设用地内开展土地整理,确保区域内以非农业用地进行连接。(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8.推进开发区设立居民委员会。积极探索在各县(区)园区、临沧高新区、临沧边合区、云县产业园区、凤庆产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内根据需要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效推动全市产业园区作为特殊区域划入常住城镇人口进行统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临沧高新区、临沧边合区、云县产业园区、凤庆产业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三)提高产业就业质效
9.扩大产业增加就业供给。以发展“三大经济”为突破,巩固提升传统产业、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大力推进优势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做以重点产业全产业链聚集发展为方向,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创新研发等延伸产业链。以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吸附力,为人口回流提供坚实基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临沧高新区、临沧边合区、云县产业园区、凤庆产业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10.招商引资创造就业岗位。积极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农村劳动力本地转移就业。(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临沧高新区、临沧边合区、云县产业园区、凤庆产业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11.培育经营主体吸附就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双创”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创业就业,增强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12.多渠道增加本地区就业岗位。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四)强化公共服务保障
13.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的具体办法,但不得以强行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14.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并就业后,可按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衡衔接,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合法养老保险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15.健全医疗保障制度。贯彻落实《临沧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16.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时限要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的变化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17.健全住房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在实物保障时予以租金优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因地制宜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18.健全就业保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省委“3815”战略,以重点产业发展、重点群体保障、创业带动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为抓手,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建立并广泛宣传临沧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帮扶一揽子惠民政策,全面收集推送就业岗位信息,搭建供需求职平台、大力开发就近就业岗位吸纳就业,落实补贴性惠民措施,通过一系列稳岗促增收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转移就业质量,保障农村劳动力稳岗促增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各县(区)要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非农业产业转移。大力开展农村转移人口教育培训,促进流动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从生产经营、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对新型农民进行培训培育,帮助农业普通劳动力向职业农民转换,提高就业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19.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农村转移人口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符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退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纳入城市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20.健全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机制。各县(区)要超前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城市(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提高城市(镇)人口承载能力。(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五)完善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
21.全面放开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条件。在城镇地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租赁房屋但不符合在租房地址落户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居住地社区集体(家庭)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22.全面放开人才、就业落户政策。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或者职(执)业资格人员、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获得功勋和荣誉表彰人员(含三等功及以上功勋人员、县级及以上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含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先落户后择业,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口或者城镇居住地、就业地的社区集体(家庭)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23.完善非租赁性质的借住落户政策。借住在亲属、朋友合法稳定住所但未产生租赁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房屋产权人提供相关证明后,借住人可申请将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登记在实际居住房屋或者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家庭)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六)优化人口服务管理
24.推行居住证制度。凡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我市各县(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及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25.推动居住证制度和户籍制度有机融合并轨。对有意愿在城镇落户的群众,可按照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借住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家庭)集体户的顺序落户。对不愿意落户城镇的群众,采集相关信息并办理居住登记,实现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对城镇未落户人员的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七)统筹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配合、协同发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统筹推进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升工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工作目标,高位推动和协调解决城镇化建设、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升重大问题。建立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月度通报制度、和实地督查制度。要履行部门职责,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编制,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城镇、农业、生态功能空间,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协调配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升工作,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和政策制定落实;统筹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加快新型城镇化各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统计部门及时更新国家统计系统中的行政区划属性代码,并通报同级公安和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共同做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做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统计监测和与省统计部门的衔接确定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积极配合,整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新建的特殊区域和符合条件的社区能纳入统计范畴,为城镇人口统计奠定基础。
公安部门全面落实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政策,实施城镇落户“零门槛”政策;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配合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财政政策的落实,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着力围绕高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要求,突出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这个中心任务,从城市发展需求出发,以群众满意为落脚点,着力解决各种“城市病”,加快补齐城市建设管理短板弱项,实施城市更新改造行动,提升产城融合水平,破解城市发展瓶颈,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美丽宜居幸福城市。
教育体育部门协调在临沧大中专院校,遵循自愿的原则,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转户工作。引导农村适龄学生及直系亲属落户城镇;加大教育资源调整布局力度,保障进城落户人口随迁子女享受与城镇户籍人口一致待遇。
人社部门强化就业保障和人才服务工作,统筹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研究和制订有利于促进城镇人口聚集的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工作,推进城乡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民政部门指导县(区)依法依规开展“村改居”工作,并与统计、公安协调配合做好户籍城镇人口统计工作;逐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受理进城落户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工信部门围绕开发区产业布局,推进延链补链强链,促进形成集聚集约、链条完备、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持续推进临沧高新产业技术园区、临沧边合区等有条件的开发区产城融合发展,以园区产业聚集发展、带动城镇人口集聚。
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履行自身职能职责,主动向上级沟通汇报请示,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投资促进部门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能,全面落实“大招商”工作机制,强化运行调度和工作保障,打通项目推进的重点环节,坚持“项目为王”“项目落地为王”,优化服务强化保障,切实推进项目落地见效。
工会部门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公益法律服务行动等活动,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全民参保工作,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使进城落户农民切身感受到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便利和保障。。
各县(区)政府是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主责单位,要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升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统筹谋划、高位推动,建立健全符合县域实际的农业人口转移工作机制,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短板弱项,统筹相关部门工作,推动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进城农民的各项权益,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水平。要深入挖掘、大力宣传相关典型事迹,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带动辐射效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临沧市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任副召集人,涉及的行业部门和各县(区)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协调联动日常工作,包括收集汇总需要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周密部署,成立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推进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作。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开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各县(区)、各部门业务工作水平,夯实城镇化率统计工作基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把推进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作摆上重要工作位置,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作方案,围绕年均增速不低于1.5个百分点的目标,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分解落实本县(区)改革的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牵头抓总和协作配合部门职责,全力抓好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要求,督促指导本系统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具体配套措施,逐级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三)做好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政务服务微信群、公众号、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图册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农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与户口之间的关系、城镇地区落户“零门槛”的政策规定及在城镇落户的各种惠民利民政策,彻底打消群众对户口迁移的思想顾虑,正确引导农业人口进城落户和居住。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推动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及时了解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及时评估改革进展效果,推动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作取得实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要求,紧紧盯住不放、抓好跟踪问效。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确保此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落实。
请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于2023年9月15日18:00前将《临沧市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信息情况表》(见附件)报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局。
联 络 人:曹志慧
联系电话:2163185
附件:临沧市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信息情况表
附件
临沧市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信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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