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基本职权、向乡镇(街道)赋权扩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和《临沧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予以公布,请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抓好乡镇(街道)扩权赋能和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全面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以及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要严格工作程序,组织完成自主选取乡镇(街道)赋权事项,认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指导乡镇(街道)扩权赋能和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培训和监督规范工作,明确权力下放后的权责关系,确保下放事项运行顺畅高效。
二、精准编制权责清单,依法依规做好权责清单的审定、公布、实施和动态管理
各县(区)要在综合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和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编制乡镇(街道)行政职权事项清单的基础上,逐一明确各项行政职权事项的对应责任,严格按照事项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及备注的格式要求,规范补齐11个基本要素,统一形成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并做好权责清单的审定、公布、实施和动态管理。
三、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职权运行的有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
各县(区)要加强乡镇(街道)履职能力建设,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积极推动人员力量和公共服务资源向 乡镇(街道)流动,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推动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要建立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权力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梳理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南,明晰县乡两级权责关系、职责分工,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培训、配套保障和行使权力监督,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有监督。各乡镇(街道)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所承接的行政权力,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配套工作,明确承接的具体机构、人员力量,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确保赋权事项接得稳、用得好。
各县(区)务必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编制、评估,9月底前完成赋权事项的审定,11月底前完成赋权事项业务培训,12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公布和本次赋权工作总结。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附件:1.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临沧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沧市地方立法明确的乡镇(街道)法定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古茶树保护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
2 |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南汀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
3 | 南汀河流域制止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 | 南汀河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
4 | 乡村清洁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 |
5 | 鲁史古镇内建设维护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鲁史镇人民政府 | 《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 |
附件2
临沧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2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3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5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6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7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8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9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
1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 ||||||
11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12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3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4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
15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16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17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8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19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2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1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
22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
23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2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数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备注:行政处罚事项的赋权方式为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