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市政府决策行为科学性、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现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一)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报请市政府审批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含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制定的市政府规章草案),在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或决策审批前,须经市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等,在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前,须经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请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行政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政府和第三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承诺书等,须经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审查主体
审查机构为市政府法律顾问中心,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和审批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多措并举完善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把好法律关,当好参谋助手。当出现与审查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由联系待审事项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专员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中心、市司法局、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会商研究,形成纪要。
三、审查流程
(一)市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收到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接收并转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二)审查机构自收到合法性审查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但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或者市政府有特殊要求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形除外;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的补正材料、征求意见、专家认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审查机构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对文件稿比较成熟且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的,审查机构按程序形成书面意见反馈市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接续办理报请审批手续。对于存在问题的文件稿,审查机构提出意见反馈市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反馈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接续办理报请审批手续。对确实不需要制定或者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审查机构可以提出建议不予制定。
(四)审查机构要切实做好相关文件存档工作,及时将领导批示、合法性审查意见、工作台账及文件稿清样等存档备查。
四、审查内容及报审材料
审查内容及报审材料详见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五、审查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要按照合法性审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查办理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层层压实审查工作责任。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依法、公正、为民原则,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各县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凡报请市政府的文稿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材料,上报前要认真做好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基础性论证工作,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论证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程序,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报送市政府或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市政府法律顾问中心与市司法局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差异且未经会商研究的,不得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三)强化督促指导监督。对于重大复杂的合法性审查文件或事项,审查机构可提前参与,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牵涉疑难法律问题的合法性审查文件或事项,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调研论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合法性审查质效。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对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或不严格执行审查规定的,导致决策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充分发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合法性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正式合法性审查意见,不能直接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加强审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合法性审查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合法性审查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考察干部的重要平台,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附件: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审查事项 | 审查内容 | 审查所需材料 | |
1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1.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2.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3.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4.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5.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6.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制定的市政府规章草案; 7.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1.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1.决策事项草案; 2.起草说明、决策依据; 3.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4.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6.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包括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不予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 7.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程序是否合法;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参照审查。 | 1.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 2.政策解读方案和文字解读材料; 3.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同意意见; 4.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包括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不予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 5.起草部门的集体讨论情况; 6.按照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材料。 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参照提供相关材料。 |
3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4.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6.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 2.证据材料; 3.决定依据; 4.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 5.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6.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4 | 行政协议 |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2.政府和第三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3.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4.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5.承诺书; 6.其他行政协议。 | 1.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3.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4.协议内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5.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协议采用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的,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可以简化。 | 1.行政协议文本草案; 2.起草说明; 3.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 4.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起草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6.针对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