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国徽 临沧市人民政府

img-1-54.jpg
政府信息公开
临沧市人民政府公报临沧市人民政府公报
临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临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 租赁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6-01-30 15:56 来源:临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临沧市财政局 浏览:340次 字体:【

临机关事务发202555

 

市委各部委,市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临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临沧市财政局

20251229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

租赁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保障效能,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临沧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是指各单位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向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的定点社会化企业租赁车辆保障公务出行,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包括租车服务及租车使用两种方式,租车服务是指租赁企业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用车单位公务出行活动;租车使用是指租赁企业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由使用单位自主安排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活动。

第四条  公务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办理公务,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租赁车辆的,应当严格控制车型、频次和费用,遵循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确需租赁车辆的,须通过市级公务用车平台选择定点租赁企业。严禁线下操作,须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手机端或电脑端进行用车申请,严格按照本单位审核、市级公务用车平台审批、租赁企业提供租赁服务、用车后反馈信息、结算费用的程序进行,所有用车订单必须留有轨迹。

第六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实行“一事一租,定期结算”,原则上租赁车辆时长不得超过30日(含),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超过30日的,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第七条  单位年度一个预算项目下的租赁车辆费用累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供应商,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驻市外机构或各单位赴市外开展公务活动按同城原则,在当地公务用车平台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若当地公务用车平台无定点租赁企业或定点租赁企业的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向非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的,按程序自行租赁车辆,市级部门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市级事业单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单位租赁货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市级公务用车平台定点租赁企业无法提供的车型,需向非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的,按内控程序自行租赁车辆。市级部门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市级事业单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应符合《临沧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当租赁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禁租用超标车、豪华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合理选择租用车型:

(一)公务出行人员3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如:轿车);

(二)公务出行人员4-6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如:商务车);

(三)公务出行人员7人(含)以上的,根据人员数量可选择租赁中型客车或大型客车;

(四)外事活动、大型会议、重要接待等对车型有特殊需求的,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

(五)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工作需要或因地理环境、道路通行条件限制等原因,可租赁越野车(含SUV)或其他所需车型。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租赁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家、省级和市级大型活动、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公务活动;

(二)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州、市来临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三)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公务;

(四)本单位牵头组织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基层调研、检查、督导等公务活动;

(五)本单位举办或组织的会议、培训、党建、参观、群团等集体性出行活动;

(六)事业单位开展科研、调查、野外作业等相关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租赁车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及使用人员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公务租赁车辆费用管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列支租赁车辆经费,除特殊管理规定的资金外,其他都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务租赁车辆相关凭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行和租赁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车辆、无公务租赁车辆内控审批单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事业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编制和执行预算。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公务出行租赁车辆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车辆外,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含自行招标供应商车辆),须将车辆基础信息录入市级公务用车平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载北斗定位装置,接受监管。

第十八条  各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租赁车辆行为负主体责任,具体租赁车辆单位负直接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内部审批制度,接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跨部门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运用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化系统对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情况开展信息化监督,做好定点租赁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工作,督促服务方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长期租赁车辆的;

(二)虚列租赁车辆事项、虚增用车人数、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

(三)租赁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的;

(四)本单位现有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仍租赁车辆的;

(五)将租赁车辆固定给个人或无关人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执行重要公务接待任务及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1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