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沧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六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思路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具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引进的精准度和质效性。
第三条 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突出人才需求的急需性和紧缺性,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进行引进,凡可通过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岗位,不得纳入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的急需紧缺专业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中的紧缺专业和多年难以招聘到的专业,其他辅助性的专业不纳入引进招聘范围。
第二章 引进单位范围与资格条件
第五条 引进单位范围:
(一)市、县(区)级教育及医疗卫生系统;
(二)市委、市政府实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因工作特殊,需要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纳入全市公开招聘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要求和履职资格条件;
(四)引进对象为近三年来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教育系统引进对象可放宽到教育部直属六所重点高校师范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至日期为各事业单位发布公告报名之日)。
第七条 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除需具备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系统引进高校毕业生的对象范围及条件要求
1.市级普通高中、临沧职业学院、临沧卫生学校、临沧财贸学校、临沧市农业学校、临沧技师学院及临翔区普通高中引进对象为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博士学位及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以及教育部直属六所重点高校师范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其他七县县级普通高中引进对象为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以及教育部直属六所重点高校师范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医疗卫生系统引进高校毕业生的对象范围及条件要求
1.市级医疗卫生系统、临翔区医疗卫生系统引进对象为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博士学位及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
2.其余七县县级医疗卫生系统引进对象为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
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达不到引进条件的岗位,纳入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组织实施。
(三)其他事业单位引进高校毕业生的对象范围及条件要求
除全市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外,其他事业单位确因工作原因,且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达到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批。
1.市级和临翔区事业单位引进对象为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博士学位及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
2.其余七县县级事业单位引进对象为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并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
第八条 不符合引进的情形:
(一)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民主党派党籍的人员,受到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人员,有证据证明有吸毒史或有吸毒嫌疑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四)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五)参加公务员招考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并被确定为拟录用(聘用)的人员;
(六)与聘用单位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设置岗位条件;
(二)计划报批核准;
(三)制定实施方案与公告;
(四)发布招聘公告;
(五)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面试);
(七)资格复审、体检和考察;
(八)公示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岗位计划申报与资格条件设置
第十条 计划引进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下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专业,报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专业。专业要求必须为与本单位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紧缺专业,并符合教育部下发的《研究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专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专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汇总,经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下一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岗位计划申报严格落实编制使用事项前置审核程序,每年按照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要求,由用人单位制定引进计划经同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县(区)级单位须由县(区)委编办报市委编办审核,市委编办审核同意后,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审核年度急需紧缺人才用编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审核引进岗位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设置。
第五章 制定实施方案与引进招聘公告
第十二条 引进计划审批核准后,各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岗位资格条件设置,岗位专业必须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年度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专业目录范围内。未纳入年度内引进计划审批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引进。
第十三条 引进单位根据审批后的引进计划要及时编制招聘方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组织机构、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监督机构等。县(区)用人单位编制的招聘方案经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之后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市级引进招聘单位编制的招聘方案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未出具审核备案意见的,不得开展引进招聘工作。
计划引进招聘的单位应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核准的实施方案制定引进招聘公告。市级引进招聘公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县(区)级引进招聘单位招聘公告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六章 发布公告与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县(区)引进招聘单位须同时将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的公告在各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网站上发布。市级引进招聘单位须同时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的公告在引进招聘单位网站、主管部门网站和临沧市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发布。参加校园招聘的,除在上述网站发布外,还须在所到高校网站进行发布。引进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发布公告次日起计算),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引进招聘单位可采用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组织。参加校园现场招聘的,可采用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地点由各招聘单位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引进招聘单位负责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严格对照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考生提交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进行审查。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应聘人员原则上都应当允许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不得进行“简历筛选”。资格审查不得委托考试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进行。
第七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引进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成立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招聘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以及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及单位人事工作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用人单位党组织纪检人员对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引进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引进招聘命题的管理,原则上委托具有命题资质、专业水平高、符合保密要求等条件的考试服务机构承担命题工作,并与其签订命题保密协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主命题的,应当抽调熟悉人才测评技术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拟招聘岗位履职要求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命题。命题专家入闱命题时应严格按命题保密有关要求进行集中封闭管理,必须做到工作人员、命题专家与外界绝对隔离,切断所有通讯联系。工作人员、命题专家须待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参与入闱命题的专家,不能参与面试。
第十九条 引进招聘单位根据报名人数,可采取面试、笔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笔试、面试场所必须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全程记录笔试、面试过程,录音录像及引进招聘相关资料必须完整留存。笔试、面试采用百分制的方式实行量化计分。笔试结束,由引进招聘单位根据笔试情况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试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考试方式一。引进对象为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岗位,引进招聘人数与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比例超过1:3(含1:3)的岗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结束后,阅卷时应封闭考生信息,由阅卷人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评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的不得参与后续的招聘环节。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综合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确定。
(二)考试方式二。引进对象为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岗位,引进招聘人数与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比例为1:2的岗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70分,低于70分的不得参与后续的引进招聘环节。引进招聘人数与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比例为1:1的岗位取消开考。
面试考官一般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外部邀请考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必须按要求进行封闭管理,并在面试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教育系统学历放宽到教育部直属六所重点高校师范类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岗位,可以参照考试方式一和考试方式二进行组织。
(三)考试方式三。引进招聘对象为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岗位,若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只有1人的,直接进行考察,符合引进条件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若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有2人及以上的,采取比选考察的方式进行引进。
第八章 资格复审、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条 报考县(区)级事业单位的,持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审;报考市级事业单位的到所报考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第二十一条 资格复审合格后,报考县(区)事业单位的,由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综合医院体检;报考市级事业单位的,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到指定综合医院体检。体检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规范〉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体检合格的,由各引进招聘单位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规范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13号)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察。
第九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三条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引进招聘单位按程序在发布引进招聘公告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及专业等内容。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为保护考生权益,反映问题时提倡实名反映。
因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出现空缺,可按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在本年度内依次递补一次。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于当年8月份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集中审批。考生在接到用人单位聘用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后,已聘用人员必须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以上,方可调动或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开选调考试。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中,招聘组织机构对人才引进工作负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负领导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力度,常态化对人才引进工作中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才引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级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当年要完成对市级引进单位的全覆盖检查,并至少完成两个县(区)的抽查。县(区)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当年要对本级引进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中,如发现违反引进招聘纪律的,依规取消引进招聘结果,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引进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并为检查结果负责,如有巡视巡察、信访等反映存在问题,经核查属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级各事业单位在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招聘中不得制定面向特定人员的专项招聘、加分等倾斜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国家规定的倾斜政策范围。在岗位资格条件设置时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坚决防止“因人设岗”“萝卜招聘”“因人画像”等问题出现,不得借“人才引进”等名义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搞“绕道进人”。
第二十九条 引进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1号)有关规定,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要从严审核把关,凡有回避关系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招聘工作。
第三十条 引进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引进招聘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引进程序规范。参加引进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公平公正做好引进招聘工作。对违反引进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参加应聘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自身情况,自觉遵守引进招聘纪律,对违反引进招聘纪律、参与考试作弊、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在引进招聘过程中及聘用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引进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可随时中止或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临沧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报名登记表
2.临沧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资格复审情况登记表
3.临沧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体检诚信承诺书
附件1
临沧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报名登记表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 填表时间: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照片 | |||||||||||||
籍贯 | 家庭 住址 | 联系 电话 | |||||||||||||||
政治 面貌 | 身份证号 | ||||||||||||||||
学历 | 第一学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学制(年) | ||||||||||||||
第二学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学制(年) | |||||||||||||||
学位 | 是否持有相应资格证 | ||||||||||||||||
主要学习简历 | |||||||||||||||||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 称谓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户口所在地(县乡) | |||||||||||||
奖惩 情况 | |||||||||||||||||
资格审查意见 | 审查人员签字(须2名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考生 诚信 承诺 | 本人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取消报名资格和聘用资格。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
考生 回避 承诺 | 本人承诺:本人与所报考岗位不存在回避情形,如存在回避情形,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取消报名资格和聘用资格。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临沧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资格复审情况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籍贯 | 民族 | |||||||
学历 | 学位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招聘单位 | 招聘岗位 | |||||||||
资格复审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详细原因 | |||||||
资格复审合格考生承诺 | 经审核,本人资格复审合格,本人将按要求参加后续的体检、考察等工作,本人承诺本人在参加招聘单位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本人的资格条件符合本次招聘所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取消聘用资格。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 |||||||||
资格复审不合格考生承诺 | 经审核,本人资格复审不合格,本人承诺按照资格复审不合格进行签字确认。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 |||||||||
招聘单位(县区人社局) 资格复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县区人社局)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主要用于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资格复审情况登记,此表由市级招聘单位、县(区)人社局资格复审时向考生提供,一式两份,复审结束,经招聘单位(县区人社局)与考生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后,招聘单位和考生各留存1份。
附件3
临沧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体检诚信承诺书
本人参加 年度临沧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体检,为保证本人体检结果的真实性,特作出如下诚信承诺:
一、体检前服从招聘单位的安排,将手机闹铃取消,关闭手机并交招聘单位负责全程陪同体检的工作人员,待体检项目全部结束向陪同体检工作人员领回手机。
二、体检前认真如实填写《体检表》要求本人填写部分内容。
三、体检时服从体检医院体检医生的安排,保证不带家属前往体检医院陪同体检。
四、体检时保证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病史,不找人替检,不交换、不替换化验样本,体检结束不向医生打听体检结果。
五、若本人体检需作进一步检查或进行复检,本人将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体检时若被确定为吸毒人员,将不予聘用。
七、如本人不能履行以上诚信保证,则体检结果无效,按有关规定取消聘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县(区)人社部门或市直招聘部门和考生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