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联发〔2025〕12号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20〕32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5〕40号)和《云南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4〕5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66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94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96元/人·月,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96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1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87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9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2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5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为20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为1370元/人·月。
(五)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为:A类560元/人·月;B类363元/人·月;C类275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提标政策宣传,做好提标系统标识核对工作,严格执行提高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好各项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认真摸排提高保障标准线以下的城乡困难救助对象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精准救助,应保尽保。
(三)各县(区)要加强沟通对接,统筹使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足额落实配套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按月发放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