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2026-00073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26〕7号
日期
2026-04-17
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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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一时间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市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按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沧市发生地震,毗邻州(市)或国家发生地震波及临沧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临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临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临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临沧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做好辖区内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临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抗震救灾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临沧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台办、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云南交投临沧管理处、孟定海关、沧源海关、南伞海关、临沧公路局、市气象局、临沧供电局、市通管办、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凤庆中和机场、大临铁路临沧线路管理站,临沧军分区、清水河边防检查站、临沧金融监管分局、市边境管理支队、武警临沧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云南省地震局临沧地震监测中心站、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沧支队。

2.1.3临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临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震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临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1名分管副局(支队)长兼任。

2.1.4临沧市抗震救灾临时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平急转换”,整体转为市抗震救灾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临沧市××·××(日期)××(县区)×.×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并设立“临沧市××·××(日期)××(县区)×.×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后方指挥部),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扁平化管理要求,市抗震救灾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整体嵌入省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坚决服从统一调度,协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建由省、市、县三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联合构成的“云南省××·××(日期)××(县区)×.×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并同步设立“云南省××·××(日期)××(县区)×.×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统筹推进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临沧市××·××(日期)××(县区)×.×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设立“临沧市××·××(日期)××(县区)×.×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市抗震救灾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县(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第一时间奔赴地震重灾区,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维稳组、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等16个工作组。

市后方指挥部第一时间前往临沧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四楼会议室)准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次紧急会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自行前往临沧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四楼会议室)参加第一次紧急会议,若主城区在高烈度地震作用下,无法确定房屋是否安全时,则于市政府广场集结。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市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下设统筹调度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共3个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部门和单位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补。抗震救灾工作全面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后,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解散。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后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在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后方统筹协调工作。

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抗震救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在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更高层级的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和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

3.分级应对

3.1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2应对分级

3.2.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开展先期处置。

3.2.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3.2.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帮助协调救援力量支援抗震救灾。

3.2.4当地震灾害超出所在县(区)政府应对能力时,灾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级政府提级应对。

3.2.5地震灾害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重(特)大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3响应分级

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地震应急响应对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二级地震应急响应对应重大地震灾害,三级地震应急响应对应较大地震灾害,四级地震应急响应对应一般地震灾害。

3.4响应启动

市级层面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

3.4.1一级/二级/三级地震应急响应

临沧市辖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启动一级地震应急响应。临沧市辖区发生6.0级—6.4级地震,启动二级地震应急响应。临沧市辖区发生5.5级—5.9级地震,启动三级地震应急响应。

市委、市政府授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地震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4.2四级地震应急响应

临沧市辖区发生5.0级—5.4级地震,启动四级地震应急响应。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地震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应急处置

按照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开展的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信息报送

4.1.1叫应叫醒

市内发生预警震级5.0级及以上地震时,市地震局在2分钟内完成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的电话叫应叫醒。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完成市级“关键人”的电话叫应叫醒。

4.1.2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5级及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测定,15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4.1.3灾情报告

(1)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立即设法向上级报告初步灾情。灾区党委、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了解灾情。30分钟内,将灾情初核情况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地震局快速产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结果,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30分钟内完成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汇总信息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做好灾情收集、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通报至各成员单位。

4.2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党委、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职能职责,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1灾区层面

(1)灾区各级领导干部立即到岗到位,组织行政区域内力量,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搜救。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初步排查和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在断电、断路、断网、断水等极端情况下,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

(2)迅速调派本地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基层救援等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紧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临时安置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4)紧急调拨本级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力量摸排并初步抢修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医疗机构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严密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6)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7)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守卫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8)及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9)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4.2.2市级层面

(1)市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震后监测预警,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地震应急响应,调派救援队伍,集结支援力量进入战备状态,做好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的准备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前突小组突进灾区,核查、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协调、指导灾区政府搭建前方联合指挥部,就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协调派出无人机开展灾情侦察。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先期处置情况报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支援准备。

4.3响应行动

4.3.1一级/二级/三级地震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市级一级/二级/三级地震应急响应。

(2)市委、市政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先期处置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统一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省属有关单位和邻近州(市)政府给予支援。

(3)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前突小组,第一时间赶赴震中,指导灾区政府搭建省/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市地震局在震后1小时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震情。

(5)震后1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市抗震救灾临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临沧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四楼会议室)参加会议,若主城区在高烈度地震作用下,无法确定房屋是否安全时,则于市政府广场集结。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调度灾区政府,进一步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听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汇报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6)总指挥(市长)全面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抗震救灾工作副市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待省前方联合指挥部领导抵达灾区后,接受统一领导。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市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省前方联合指挥部领导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

(7)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第一时间赶赴灾区,领导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16个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紧急程度,科学有效派出队伍赶赴灾区,向前方联合指挥部报到,并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后方指挥部3个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迅速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四楼会议室)到岗就位,集中办公,组织、指挥后方抗震救灾行动。

(8)震后2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驻临部队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视情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跨市支援力量。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9)震后3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市级地震一级/二级/三级地震应急响应。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在震中附近,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的区域,开设省/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灾区县(区)政府负责指挥部的搭建。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措施。省/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搭建后,各专项工作组成员立即到岗就位,全力投入抗震救灾。

(10)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11)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2)前方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3)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水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4)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电信、联通、移动、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5)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6)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7)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8)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9)前方治安维稳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做好上级派遣和其他州市支援力量救援任务分配及服务保障工作。前方抢险救援组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报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21)后方指挥部24小时内组织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建立定时发布机制,持续动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2)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抵达临沧的服务保障工作。

(23)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并启动市级四级地震应急响应。

(2)市地震局在震后1小时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及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3)震后1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视情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调运救灾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视情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指导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8)市委、市政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

(9)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统一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3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事件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通过发送地震信息、拨打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地区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申请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设备,赶赴灾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和受威胁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按照“六有”(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DNA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疏通交通干道,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全力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受损铁路、公路、码头、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通信网络。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负责应急通信电力保障。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水气供应保障。调集抢险队伍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加强灾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和监狱等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震预警服务。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5)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和服务保障。

(16)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开展科普宣传,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17)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18)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复市工作。

(19)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或应对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装备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相关资金中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0)灾害损失评估。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工信、教体、财政、自规、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旅、卫健、林草、统计、通信管理、地震、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21)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启动责任人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根据上级响应启动情况或灾区需求变化,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防止响应过度。

4.5响应终止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4.6抗震救灾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区)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7恢复重建

4.7.1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区)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

4.7.2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

4.7.3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有关厅局的支持下,省委、省政府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党委、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省委、省政府按规划组织实施或指导灾区党委、政府实施恢复重建。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恢复生产生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区)党委、政府视情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恢复生产生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4.8.1毗邻州(市)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毗邻州(市)发生5.0级以上地震,震中距离临沧市边界50公里以内或造成临沧市人员伤亡的,或有6度以上破坏现象的,或可能引发重大舆情影响的,市地震局迅速分析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研判我市境内的最高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3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给予受灾县(区)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4.8.2其他州(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其他州(市)发生地震灾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给予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4.8.3毗邻国家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震中距离临沧市边界50公里以内或造成临沧市人员伤亡的,或有6度以上破坏现象的,或可能引发重大舆情影响的,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市地震局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

(2)依据我市震情灾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地震应急响应,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外办、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局、孟定海关、沧源海关、镇康海关、市边境管理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做好跨国救援工作。

(4)边境县、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对边境线、口岸、通道的巡查,防范边民涌入,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5)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造成大量边民在我市临边区域聚集时,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孟定海关、沧源海关、镇康海关、市边境管理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边境县党委、政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按照有关预案妥善处置。

4.8.4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信息,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地震预报区县(区)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

(4)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的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市应急管理局协调驻临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援支援准备。

(5)市交通运输局、市通管办、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凤庆中和机场、大临铁路临沧线路管理站、临沧供电局、云南交投临沧管理处、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沧支队等部门修订完善交通、通信、电力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防护。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前置准备。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当省政府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4.8.5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县(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应对处置,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应急准备

5.1预案建设与管理

5.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1.2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局备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指导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完成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报本级政府备案,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1.3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地震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1.4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街道)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5.1.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5.1.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与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5.2监测预报预警

5.2.1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县(区)党委、政府。

5.2.2县(区)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5.2.3市政府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发布临震预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促指导预报区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5.3宣传教育与演练

5.3.1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加强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应急管理、教体、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

5.3.2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5.3.3演练。市级地震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涉及的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综合演练,其他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综合演练。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社区)、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景点景区、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5.4救援队伍建设

5.4.1市、县(区)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为主体、专业救援力量为协同、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航空救援力量为支撑、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5.4.2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5.4.3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5.4.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每年组织市、县“第一响应人”教官对队伍进行培训,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5.5应急物资储备

5.5.1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在偏远山区乡镇科学合理前置应急物资装备,推动直升机起降点开设,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装备和生活用品充足。

5.5.2市、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商务、工信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6应急资金保障

5.6.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

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5.6.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市级财政对达到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7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5.7.1市、县(区)政府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福利院、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完善标识标牌和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5.7.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5.8指挥平台建设

市、县(区)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5.9地震战备值班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地震战备值班,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每天各安排1名领导、1名专业技术骨干在各自单位值班值守。地震发生后,值班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将震情灾情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市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

6.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督办督导和指导服务。

7.附则

7.1责任与奖励

市委、市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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