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lcs_zrghj/2025-00093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  号
日期
2025-10-27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临沧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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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非地质灾害监测点自然灾害滑坡治理力度的建议》(第92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临沧市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5〕31号)要求,我局一是制定印发了《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92号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方案的通知》,成立了以穆志良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李正宇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综合协调、地质勘查储量科具体办理,赵学创、杨光丽负责92号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建议办理工作专班。二是请省自然资源厅驻镇康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对建议中提出的65个新形成的滑坡和泥石流点进行实地调查核查,核查工作6月13日开始,目前已全面完成调查核查,并编制完成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核查工作涉及6个乡镇、30个村委会,派出专家31人次,拍摄各种照片上千张,各种途径问询走访210人次,行程1700公里。三是2025年6月17-18日期间,穆志良局长带领建议办理相关工作人员深入镇康县,对部分隐患点进展实地核查,并于6月18日与您进行了面商,共同协商办理意见,得到您的认可。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您提出《关于加大对非地质灾害监测点自然灾害滑坡治理力度的建议》(第92号)两条建议:一是关于请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争取,尽快将确实存在隐患的非地质灾害监测点纳入监测点;二是关于请市级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非地质灾害监测点开展治理。

经调查核查,核查结果如下:省自然资源厅驻镇康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专家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相关工作要求,对65处点位的核查结果进行分类,其中:3处无威胁对象;9处为山洪隐患,属水务部门;1处存在大树(古树)倾倒风险,不属于地质灾害隐患;5处责任主体为农户个体;39处责任主体属交通部门;3处责任主体为生产企业;5处为符合纳入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台账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详见附件1《镇康县65个新形成的滑坡和泥石流点疑似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核查报告》)

经研究,我们认为: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中的主要类型之一,是受地形地貌、地下水、地震和人为工程活动等多种因素影响的复杂系统,地质灾害的发生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生活与经济活动、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资源。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防御水平,能有效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对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对建议所提意见建议的逐条答复

一是关于请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争取,尽快将确实存在隐患的非地质灾害监测点纳入监测点。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等规定,我们将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驻镇康县地质灾害防治指导站《关于镇康县65个新形成的滑坡和泥石流点疑似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核查报告》对65个点进行分类处置:(1)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5处纳入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台账管理(目前4处已纳入县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台账,均已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并落实隐患点监测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1处正在按《云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程序纳入隐患管理);(2)对于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等引发的隐患点(交通部门39处、生产企业3),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镇康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履行日常监测,巡视,发现险情及时处置的责任;(3)3处无威胁对象、9处山洪隐患、1处不属于地质灾害隐患、5处责任主体为农户个体的点将不予纳入自然资源部门监测范围。

二是关于请市级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非地质灾害监测点开展治理。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3〕11号)第八条规定“(一)应由发展改革、水利、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能源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二)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以及经济活动引发、造成、遭受的地质灾害”不得纳入地质灾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等规定,对纳入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台账管理5处隐患点,我们将督促镇康县人民政府及镇康县自然资源局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2〕2号)及隐患点实际,按程序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支持和资金支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4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镇康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责任,目前有4处已落实处置,消除隐患;1处存在大树(古树)倾倒风险,不属于地质灾害隐患的点及9处山洪隐患,将督促镇康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报林业部门及水务部门进行相关处置;5处责任主体为农户个体的点,建议:①由地方政府统筹负责,安排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及临时监测员等,开展风险隐患三查。②向相关农户宣传培训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演练。③树立警示标牌。④险情突出的点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急转移避险、塑料薄膜覆盖、简易截排水等措施,降低风险。⑤积极发动农户生产自救,全力降低损失。目前,在专家及市局工作组现场核查过程中,对险情比较紧急突出的隐患点已现场告知、交办处理。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认真履行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御水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恳请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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