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建议》(第2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市水务局始终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组织领导,有效落实建议办理工作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科室具体负责、安排专人对办理工作抓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的“五级责任制”和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要求”。2025年5月15日,市水务局召开2025年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议,并印发《临沧市水务局关于交办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临水办字〔2025〕23号),明确办理《关于修订完善〈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建议》(第2号)的工作措施、责任领导、主办科室及责任人、协办科室及责任人,提出办理进度安排及工作要求,并抽调业务骨干负责办理工作,通过逐级压实责任,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由于《条例实施办法》未就《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明晰市、区审批权限及流程,导致在审批基层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时,因《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不属于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市级不予审批,加之区级因市级未授权无法进行审批。目前,临翔区不属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但涉及南汀河流域农田水利、交通、特色村镇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民生项目已立项7个,一直未得到审批导致项目无法推进,一定程度制约影响基层项目实施,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蚂蚁堆乡、忙畔街道、凤翔街道等乡镇(街道)多次反映,地方性法规配套实施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经研究核实我们认为:为进一步明确市、县(区)级审批权限,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省级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云水防御〔2022〕55号),临沧市水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市级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临政水字〔2022〕38号),明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市级审批的受理范围为:除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审批权限外,涉及市重要江河、县(区)界河边界河段和县(区)界河上下游10公里河段的所有涉河建设项目,以及市级审批或核准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各类涉河建设项目,其余涉河建设项目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南汀河流域农田水利、交通、特色村镇等涉河基础设施建设的民生项目,要切实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三、关于对建议所提意见建议的答复
建议修订完善《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涉及农田水利、交通、特色村镇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明晰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流程和建设内容范畴,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南汀河流域涉及的农田水利、交通、特色村镇等基础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流程按照发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二是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涉河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要求,依法依规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并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三是建议在《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涉及农田水利、交通、特色村镇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明晰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流程和建设内容范畴。鉴于《条例实施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如在《条例实施办法》中增加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则不符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下步,我们将按照市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及你们的面商建议,认真收集《条例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困难,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全面推进南汀河流域的综合保护与开发。
临沧市水务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