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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康县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日期:2026-04-02 15:05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32次 字体:【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康县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所报《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镇康县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22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镇政发改请〔2026〕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镇康县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603-530900-04-01-832082)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列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5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云能源新能〔2025〕51号)的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并网,同意该项目建设。华能(镇康)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项目建设地点

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勐堆乡。

三、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

(一)从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220kV升压站新建1回220kV线路接入220kV南伞变。线路路径长约为30.95km(其中沿用改造段线路长约0.68km,新建段线路长约30.27km),采用单回路架设。

(二)配套的通信光缆及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4003.2万元,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

五、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是《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康县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220kV送出线路工程路径方案的批复》(镇政复〔2026〕30号)、《镇康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临沧市镇康县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和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三期)接入系统方案的意见》(云电规划〔2025〕770号)、项目申请报告等。

六、项目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以及重要材料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勘察、监理、其他不采用招标方式。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进入云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央管理企业招标按国家相关规定也可使用自有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但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请项目法人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七、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八、请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件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附件1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华能(镇康)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镇康县草山光伏发电项目(一期)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华能(镇康)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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