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市财政局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 |
2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市财政局 | 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 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 “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 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 “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