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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修订《临沧市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时间:2026年05月12日至2026年05月23日
征集部门: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起草说明
征集结果


 为加强我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管理工作,确保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有效管控,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系列规定要求,结合临沧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了《临沧市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时间: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22日。

反馈方式:1.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建议寄送至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临沧市交通运输局民航科电子邮箱:lcsmhb@126.com。

如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建议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10号,临沧市交通运输局民航科,邮编:677099;联系人及电话:马万鹏 0883-2142064。

临沧市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临沧市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文件等规定要求,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是公共安全。市直单位部门和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机场分别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确保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对危害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妨碍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分类指导及属地管理】临沧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对口监管指导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职能职责及要求】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市内各机场加强对净空及电磁环境的日常动态检查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起草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航管理部门上报涉及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政策文件及情况;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综合交通项目规划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符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范要求;加强对综合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联合有关单位对机场净空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研究解决;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督促县(区)发改局及有关企业,结合行业属性,加强与自然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积极履行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气化铁路、无线电台(站)、通信基站、通信铁塔等项目在审批前进行电磁环境审查,满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负责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排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反干扰措施;对违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四)市教育体育局:做好航空体育运动的备案工作;指导鸽协开展好净空保护区内禁养、禁放宣传教育工作;对飞机、超轻型飞机、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模型、模拟飞行等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的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按职责进行赛事指导和开展防相撞知识的宣传教育;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五)市公安局: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净空保护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有关案件;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审批施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行为;配合查处影响和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行为;根据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线索问题,及时处理违反净空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六)市司法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法治宣传;为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市财政局: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加强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八)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及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申报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事项;督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做到应审尽审,确保规划审批程序合法,落实源头管控措施,并做好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执法,杜绝违法建筑导致的净空安全隐患;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检查;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高压架空输变电线路、无线电台(站)、调配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施的监督检查;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管辖的在建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管;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房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健全有关管理机制;配合执法部门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渣土等影响、干扰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置;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影响助航设施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处置;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二)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景观旅游项目规划的指导工作,确保项目符合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求;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A级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监督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各成员单位开展净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工作;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影响飞行安全产品;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五)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设置、 管理1KW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六)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超高林木的采伐审批工作;协助机场开展鸟击防范有关工作,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其他保护工作;负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超高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机场做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林草生态治理;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七)市气象局:加强对辖区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宣传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加强与机场的信息沟通联动协调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升放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机场、民航云南监管局;查处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并责令改正;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八)临沧融媒体新闻社:负责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舆论引导、新闻、法律法规等宣传;广泛宣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知识,及时曝光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道典型案例事件;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九)临沧供电局:负责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属临沧供电局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迁建供电工程项目,按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进行规划;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属临沧供电局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迁建供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按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报批;负责按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并加强管理;负责加强对本单位管辖的变电站、线路设备巡检工作,确保正常运行;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机场及有关部门提供竣工资料及障碍灯安装技术资料;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十)通信部门(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沧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沧市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沧市分公司):负责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迁建通信铁塔等项目,按照净空和电磁环境规定进行规划;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迁建通信铁塔等项目前期工作中,按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要求进行审核;按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并加强管理;加强对本单位管理的通信铁塔等设施设备巡检工作,确保正常运行;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机场及有关部门提供竣工资料及障碍灯安装技术资料;按照行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机制和净空检查排查制度;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制度、办法;及时向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危害机场净空安全事件及其他工作;负责制止并处置辖区域内违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照明、广告类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超高树木等设施和行为,责令督促有关单位改正;属地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机场根据各自在净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空飘物有关行为的监管、监控和处置工作;负责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十二)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负责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更新报备工作;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配合市、县(区)有关行业部门及企业做好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需求提供有关数据等资料;负责运输机场净空巡检,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前往制止并报告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实施管控;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机场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按照行业职责,主动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积极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三章  净空保护

第六条  【净空保护区域的定义及范围】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七条  【净空保护区域划设】临沧市人民政府应会同省机场管理部门、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确定该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限制高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净空保护规划】机场将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 (含监管局)、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相关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系统。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系统。各相关自然资源部门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九条  【禁止行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运输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条  【净空保护区域外的要求】在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一条  【通航管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气球管理】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城内施放系留气球时,施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按批准高度放飞并及时向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施放时间、地点、高度等数据;

(二)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三)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四)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以保证其在昼夜放飞时可被航空器驾驶员有效识别;

(五)出现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等异常情况时,施放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处置,立即向机场及空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人工降雨管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尊重民俗】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飞鸽或施放高升、孔明灯等,举办单位提前15日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空飘物的防治】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风筝、孔明灯的防治要求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机场及周边区域空飘物防治工作,应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管控。

第十七条  【临时机械管理】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距离机场跑道两端各15000米、两侧各6000米范围内)使用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机械,须提前向有关县(区)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作业前应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批准要求作业,并接受相关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组的现场监督,禁止超高作业。如报审单位提供资料经比对超过内水平面、锥形面《净空参考高度图》限高,项目业主需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净空评估审核。

第十八条  【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净空保护区域要求】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二十条  【障碍物标志标识管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高大建构筑物信息收集】机场应加强与有关市、县(区)自然资源、发改、林草、供电、通信等部门联系,定期收集净空保护区域内(包括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借助净空规划控制图计算软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过程验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配合接受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验证净空审核意见的符合性。

第二十三条  【事后符合性验证】取得书面净空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有关机场参与。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重点管控项目需附自查报告;有障碍灯安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关机场提供航空障碍灯安全技术档案,配合机场对障碍灯安装符合性进行核验。

第四章  净空审核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临沧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批项目前,应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净空审核工作。报送项目拟建高度时应将避雷针、天线、广告牌、屋面、水箱、烟囱、太阳能设备等附属设施的高度纳入总高程一并考虑。

未纳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自建房、电力铁塔、通讯铁塔、光伏、广告牌等项目或设施,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前书面征求民航云南监管局的意见,并做好核准后监管工作,防止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位置和高度导致净空超高。

第二十五条  【动工管理】省级以上审批实施的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征求过民航云南监管局意见。

第二十六条  【需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临沧博尚机场1896.5米,沧源佤山机场1821.6米);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运输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运输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二十七条  【批后管理】市、县(区)住建、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信息通报】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与民航云南监管局协商一致无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将项目拟建位置及高度等项目信息抄送民航云南监管局和有关机场。

第五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电磁环境保护区定义】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二部分组成。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三十条  【电磁环境保护规划】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依据本场所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具体情况,编制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市无线电管理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由临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电磁环境保护区划设】市无线电管理办会同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民航云南监管局、民航云南空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公布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置保护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电磁环境干扰预防机制】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在审批(审查)民用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时完善净空审核流程,防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出现下列行为,导致运输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未按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管理办法要求新增设的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在民用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应满足以下规定及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

(五)《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八)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用频率保护】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干扰防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三十六条  【临时机械管理】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使用施工塔吊前,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云南监管局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按照审核意见做好相关管控措施;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住建部门做好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并向有关机场通报信息。 

第六章  特情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障碍物处置程序】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机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云南监管局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不能当场拆降(拆除)的,责令停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2.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净空意见的,住建等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核实;

3.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符合民航行业标准的障碍物标志和航空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行业主管等部门;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云南监管局复核。

第三十八条  【障碍物标志失效处置程序】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统计失效情况,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民航云南监管局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并告知产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期限;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临时管控方案;

(四)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所属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及期限进行限时整改;

(五)整改后由所涉机场验收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航云南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升空物处置程序】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置及高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施放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黑飞”情况时,应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市(县、区)教体、公安、机场管理等部门,由市(县、区)教体、公安、或者机场管理等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升空物位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告市(县、区)气象部门;

(三)处置完成后净空巡视检查工作组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航云南监管局通报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焚烧秸秆垃圾等处置程序】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产生烟雾、粉尘位置及高度。工业焚烧、工业垃圾处理、工业排烟排尘、焚烧秸秆、焚烧生活垃圾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安全影响。

第四十一条  【修建靶场等情况处置程序】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情况时,有关机场应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导。

第四十二条  【影响飞行安全植物处置程序】机场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时,有关机场应及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机场运行安全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影响。

第四十三条  【无线电干扰处置程序】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有关机场应及时通报市(县、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市(县、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依法查处。其他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实施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行为导致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的,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按照后建让先建的原则,发生无线电频率干扰时,相互沟通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受理举报投诉】涉及到净空保护区域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影响净空安全事件和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6年00月00日起施行。2021 年7月20日起施行《临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障碍物限制面

2.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及要求

3.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1

障碍物限制面

一、内水平面

高度45米(以机场标高起算),半径40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

二、锥形面

坡度5°(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高度100米。

三、内进近面

宽度120米,长度9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坡度2°。

四、进近面

起端宽度3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侧边散开斜率15%。第一段长度3000米、坡度2°,第二段长度3600米、坡度2.5°,第三段长度8400米、坡度为0。总长度:15000米。

五、过渡面

坡度14.3°(从距跑道中心线15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六、起飞爬升面

内边长度180米,距跑道端距离60米,散开率(每边)12.5%,最终宽度1800米,长度15000米,坡度按 1.2%控制。



附件2

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及要求

一、VHF通信电台

(一)位置

分别位于临沧博尚机场和沧源佤山机场塔台。

(二)电磁环境要求

1.半径10000米以内不得设置1千瓦及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半径6000米以内不得设置调频广播电台。对原已建成的广播转播设施,按机场电磁环境有关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2.半径300米以内不得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

3.半径200米内不得架设11万伏高压输电线;半径250米内不得架设22~33万伏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内不得架设50万伏高压输电线。

4.半径800米以内不得设置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

二、航向信标台

(一)位置

1.临沧博尚机场:16号跑道末端250米,跑道中心线西侧198米处。

2.沧源佤山机场:23号跑道中线延长线250米。

(二)场地要求

1.航向信标台的场地保护区是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航向信标天线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为从航向信标天线开始沿跑道中线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300米或跑道末端(以大者为准),宽度为120米。

2.航向信标台机房应设置在航向信标天线排列方向的±30°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地形、道路和电源情况,设置在航向信标天线的任意一侧,距航向信标天线中心60米—90米。

3.在航向信标台的场地保护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存在。进入航向信标台的电力、通信线缆应从保护区外埋入地下。保护区内不得停放车辆或航空器,不应有任何地面交通。保护区内必须设置的助航灯光设施,应尽可能采用非金属材料,且其高度和表面积应尽可能小,以确保其对无线电导航信号的影响降至最小。在航向信标台天线前向±10°、距离航向信标天线3000米的区域内,不应有高于15米的建筑物、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存在。

三、下滑信标台

(一)位置

1.临沧博尚机场:跑道中线西110米,16号跑道入口内303米处。

2.沧源佤山机场:跑道东端北侧120米。

(二)电磁环境要求

1.跑道中线与天线一侧宽150米、180米,下滑天线前360米,组成的梯形区域范围为A区。A区不应有道路、机场专用环场路等任何障碍物存在,不应种植农作物,杂草高度不超过0.3米。该区域内,不应停放车辆、机械和航空器,不应有地面交通活动。通过A区的电力、通信线缆应埋入地下。

2.A区向前延伸,距离天线600米、宽180米的矩形范围为B区,B区范围以内,不应有铁路、公路、机场专用环路、建筑物(航向信标台机房除外)、高压输电线、堤坝、树林、山丘等障碍物存在,航向信标台机房总高度和600米以外障碍物高度不能超过跑道净空限制要求。

3.A区远离跑道外侧宽90米、60米的梯形区域和B区远离跑道外侧宽60米的矩形区域为C区。C区不应有铁路、公路存在(机场专用环场路除外),不应有高于机场侧净空限制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坝堤、树林、山丘等障碍物存在,该区域的地形坡度不应超过15%。

4.下滑信标台的机房应设置在下滑信标天线的后方或侧后方,距下滑信标天线2—3米处。

四、多普勒全向信标台

(一)位置

1.临沧博尚机场:跑道东南端一侧346米,距跑道中心887米。

2.沧源佤山机场:跑道西南端轴线延长线北侧219.8米。

(二)保护范围及要求

1.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1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任何障碍物;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半径100~200米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1.5°,水平张角不应超出7°;半径200~300米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1.5°,水平张角不应超出10°;半径300米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半径300米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2.5°。

2.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3.5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

五、测距台

(一)位置

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均与全向信标台、下滑信标台合装。

(二)电磁环境要求

均与全向信标台、下滑信标台一致。

六、无方向信标台(NDB台)

(一)位置

1.临沧博尚机场:凤翔NDB台位于临沧市临翔区烈士陵园下100米。

2.沧源佤山机场未设置NDB台。

(二)电磁环境要求

1.以无方向信标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地势应平坦、开阔。

2.无方向信标台场地及其周围宜为导电率高的腐植土或粘土,尽可能不选用砂石或岩石场地。

3.以无方向信标天线为中心,半径50米以内不得有高于3米的树木、建筑物(机房除外)以及公路;半径150米以内不得有铁路、架空低压电力线、通信线缆、11万伏以下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以内不得有山丘、堤坝;半径500米以内不得有11万伏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4.进入无方向信标台的通信和电力线缆应从距无方向信标天线中心点150米以外埋入地下。

5.在无方向信标天线50米以外,不应有超出无方向信标天线中心底部为基准垂直张角3°的障碍物。

七、指点信标台

(一)位置

1.临沧博尚机场:跑道中心延长线1000米,金家寨内。

2.沧源佤山机场未设置指点信标台。

(二)电磁环境要求

1.在指点信标台保护区Ⅰ和Ⅲ内,距离指点信标台3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地网或指点信标天线最低单元为基准、垂直张角为20°的障碍物。

2.在指点信标台保护区Ⅱ和Ⅳ内,距离指点信标台30米以内,不应有超出地网或指点信标天线最低单元为基准、垂直张角为45°的障碍物。


附件3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临沧市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政策背景

临沧市于2016年制定印发了《临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7月,市交通运输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公布。结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规定要求,2021版的《办法》将于2026年7月自动失效。

近年来,中央各级部门相继制定出台《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系列规定,进一步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予以明确。同时,省交通运输厅转发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云南辖区发布〈XX州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参考模板)〉的通知》至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要求规范管理办法模版。为确保我市机场净空管理与国家最新政策规定要求保持一致,市交通运输局在总结近年来净空保护管理经验、实地调研情况并借鉴其他州、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订并合二为一,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工作机构及各单位职责、净空审核要求、特情处置程序等方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三)《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四)《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五)《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六)《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

(七)《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

三、修订过程

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0月启动《临沧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工作,11月完成临沧博尚机场、沧源佤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调研,11月形成初稿并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在修改完善后于2025年8月再次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法律顾问单位意见建议,采纳修改完善。

四、内容设置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工作机构及职责、净空保护、净空审核要求、电磁环境保护、特情处置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四十六条,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一)明确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办法》规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区)、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二)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禁止的行为及有关要求。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十一类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及通航管理、气球管理等其他有关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形。

(三)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形及要求。包括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外的建设项目,及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运输机场电磁环境的拟建建(构)筑物。

(四)明确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范围、影响情形、管理要求。包括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设、预防机制、专用频率保护等要求。

(五)明确处置程序。包括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各种行为后,正确的处置流程与采取的紧急措施。

(六)明确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各个区域的具体位置及要求。包括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内进近面、过渡面、起飞爬升面)、机场无线电台站(VHF通信电台、航向信标台、下滑信标台、多普勒全向信标台、测距台、指点信标台)的位置及要求等。


《临沧市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2026年5月11日至5月22日期间,临沧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临沧市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公众提交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