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规〔2025〕9号)等要求,结合临沧市实际,临沧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临沧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6年3月11日至4月11日。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信函寄至:临沧市临翔区迎宾路124号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邮政编码:677099)
(二)电子邮箱:lcsybjghcwk@163.com
(三)传真:0883-2160607
临沧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规〔2025〕9号)等要求,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步骤
在省级明确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市级统筹起步,先职工后居民的步骤,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注重与社会福利及救助政策相衔接,注重促进失能人员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2027年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及待遇保障工作。2028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参保筹资
(一)参保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临沧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包括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
(二)筹资渠道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实行动态调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根据临沧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长期可持续情况,将职工医保单位费率降低0.15%,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筹资标准及缴费方式
1.单位职工。费率为0.3%,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15%、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缴费费率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同期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由其本人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参加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
3.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未参加职工养老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由其本人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4.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度筹集资金,缴费基数为云南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0.15%费率起步,2030年过渡到0.3%,筹资总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三、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待遇保障标准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建立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护理服务模式,根据参保人员类别、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享受相应待遇。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收费标准高于或等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支付,收费标准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起步阶段支付限额如下:
1.机构护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全日制的长期护理服务,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的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为1200元、1500元、1800元。
2.社区护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长期护理服务的,每人每月的限额标准为1200元。
3.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重度失能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其提供护理服务的,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的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为900元、1000元、1100元。
(三)支付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和评估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智能化服务、辅助器具使用费等纳入支付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四)待遇享受规定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暂停、中断等情形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同步变更;变更失能等级、护理服务方式或护理服务机构的,自变更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变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因病情需要转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从住院次日起暂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从出院之日起恢复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待遇享受即行终止。
(五)激励约束及政策衔接
1.强化参保激励约束。严格落实省级统一规定,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在待遇支付上给予适当倾斜。除新生儿等特定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严格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
2.做好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统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精准有效。
四、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
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评估结果全省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统筹利用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现有评估力量实施评估,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同一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和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上门开展初次评估、定期评估、状态变更评估,费用标准为200元每人次;在机构开展初次评估、定期评估、状态变更评估,费用标准为150元每人次;争议复评、稽核评估费用标准为250元每人次,初次评估、定期评估、状态变更评估且通过的,由基金支付;参保人申请争议复评,复评结果改变原评估结论的,由基金支付;不通过的由参保人承担,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4个月。
(二)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配置,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提升长期护理服务可及性。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合理确定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方式,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支持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健康养老等相关产业发展,扩大产品服务供给。
(三)结算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和协商谈判机制,坚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服务模式或服务项目,实行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拨付。
(四)基金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不设个人账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五)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全流程监管,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建立服务过程音视频采集机制,强化对服务机构的信息化监管。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六)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经办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落实好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和异地待遇享受等相关工作。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制,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服务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服务费用控制在当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总额的5%以内。加强定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七)信息化管理
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实现待遇申请、失能评估、经办服务、日常监管等全流程业务功能。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组织实施属地责任,履行参保扩面主体责任,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统一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开设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基金支出户银行账户,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市税务局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征收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并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救助对象名单及动态信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拓展护理服务供给,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同做好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及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市残联负责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与市医疗保障局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宣传推广经验亮点,努力营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本方案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各县(区)不再制定配套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临沧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要求“推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工作6次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3次列入国家五年规划。202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出安排部署。2025年12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规〔2025〕9号),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系统谋划和组织实施,在国家和省级明确的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的改革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为加快建立临沧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在广泛调研、认真测算、借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临沧实际,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临沧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步骤、参保筹资、待遇保障、管理服务和有关要求5个方面。
(一)工作步骤。在省级明确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市级统筹起步,先职工后居民的步骤,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注重与社会福利及救助政策相衔接,注重促进失能人员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2027年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及待遇保障工作。2028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参保筹资。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按照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分别确定筹资标准和缴费方式。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各为0.15%;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缴费费率为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低于云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0.3%。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降低0.15%,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按年度筹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启动当年费率为0.15%,2030年过渡到0.3%,筹资总额由个人和政府1:1分担;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单独筹资。
(三)待遇保障。一是明确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及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二是明确待遇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明确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和评估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四是明确参保激励约束及政策衔接。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参保激励机制和政策衔接要求。
(四)管理服务。明确评估管理、服务管理、结算管理、基金管理、监督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要求。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
(五)有关要求。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工作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