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将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报送市人民政府的《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12月25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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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83-2124667(传真)
通信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民主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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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与利用,保障和提升凤庆滇红茶品质,促进凤庆滇红茶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和传承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凤庆滇红茶,是指产自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境内,以凤庆大叶种茶群体种的鲜叶为原料,经过萎凋、揉捻(揉切)、发酵、干燥等特定工艺精制而成的红茶产品。
本条例所称凤庆滇红茶文化,是指以滇红茶诞生地凤庆县为核心区域,与滇红茶相关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滇红精神”,是指在凤庆滇红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以爱国奉献、守正创新、敢为人先、共创共享为核心的精神品质。
第四条【基本原则】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应当传承和弘扬滇红精神。
第五条【职能职责】临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职责,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等重要事项,统筹协调本市资源,支持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凤庆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本辖区内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和管理事项。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本条例规定的保护、传承、管理、研究以及生态茶园建设等相关工作,建立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凤庆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履行属地保护传承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部门职责】凤庆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指导凤庆滇红茶文化传播工作。
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凤庆大叶种茶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茶园建设、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凤庆滇红茶公用品牌及滇红系列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品牌保护等工作。
凤庆县住建、工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环保、林草、商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研究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以及公众参与】凤庆滇红茶行业组织、生产经营主体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凤庆滇红茶地理标志及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保障商品品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凤庆滇红茶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鼓励和引导个人、社会组织参与滇红茶文化的保护传承以及产业建设。
每年定期开展凤庆滇红茶文化宣传、红茶节等活动。
第八条【茶文化资源普查】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林草等相关部门定期普查本行政区域内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开展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的收集、整理、评估、建档等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凤庆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茶产业主管部门提供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茶文化资源保护和管理】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普查情况,编制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由临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凤庆县人民政府制定名录的编制和管理办法,由临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录的茶文化资源濒临损毁、灭失,且确有必要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条【茶文化资源重点保护内容】下列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并进行重点保护:
(一)以古茶园、老茶厂、茶马古道等为代表的茶史遗迹与实物遗产;
(二)以传统制作技艺(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核心的凤庆滇红茶技艺体系;
(三)以传统茶歌、茶俗、茶礼等为载体的民俗文化;
(四)其他具有特色的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名录保护】所有权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应当妥善保护列入名录的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遗址、遗迹、建(构)筑物、实物、资料等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
第十二条【区域性整体保护】对凤庆滇红茶制作技艺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凤庆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三条【非遗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通过提供场地、经费资助等方式,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非遗传习所和非遗工坊,支持制茶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四条【种质资源保护】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庆大叶种茶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
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茶产业等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制定凤庆大叶种茶群体种种质资源普查方案。
凤庆大叶种茶群体种种质资源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茶园规划与建设】凤庆县人民政府制定茶园建设规划,优化茶园布局,保障凤庆滇红茶原料品质和供给。
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茶产业等部门加强对茶园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推广绿色、生态茶园建设技术,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保护茶园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鼓励和支持凤庆滇红茶生产者建设高标准绿色、有机茶园,提升茶叶品质。
第十六条【茶园生态保护】凤庆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凤庆滇红茶主要原料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茶园小气候监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对茶树的影响。
第十七条【质量保障】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凤庆滇红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创新、设备升级、标准化建设以及产业链延伸等,推动传统加工向智能化、精细化、高附加值方向转型。
鼓励支持凤庆滇红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八条【标准体系】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级农业农村、标准化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凤庆滇红茶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种植、加工、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品质认证与提升】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等认证,提升产品品质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信誉度、美誉度。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
第二十条【公用品牌管理】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庆滇红茶公用品牌及滇红系列注册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茶产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公用品牌的保护和监管,并指导授权使用和维权工作。
第二十一条【品牌建设与推广】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打造“凤庆滇红茶”公用品牌,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形成品牌体系。
鼓励凤庆滇红茶经营者参加各类展览展示、推广推介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市场开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提高凤庆滇红茶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竞争力。鼓励凤庆滇红茶发展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等新业态。
凤庆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凤庆滇红茶文化与产业、旅游、健康、教育等产业深度融合。
第二十三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破坏名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公民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公民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方案》的要求,市文化旅游局会同《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研究起草了《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保护和传承凤庆滇红茶文化的目标,以保护文化资源、历史资源以及非遗传承、种质资源、区域公共品牌为核心,推动凤庆滇红茶品质及品牌价值的提升,助力凤庆滇红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临沧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2--2026年)》、《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制定工作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将《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纳入我市2025年立法计划。通过立法加强对凤庆滇红茶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与利用,同时,在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条例出台将为凤庆滇红茶后续的保护、管理、利用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市文化旅游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市外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凤庆滇红茶实际,完成了《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多次向有关专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工作组起草调研,广泛听取凤庆县、当地群众意见建议,于2025年10月17日修改完成《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向各县区和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临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10月30日,共收到30个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其中:凤庆县人民政府、市委巡察办、市委编办、市委政法委、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社科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9家单位反馈修改意见建议62条(采纳31条),其余21家市、县级单位和临翔区、云县人民政府反馈无意见。2025年11月18日上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21位听证代表围绕条款结构、适用范围、茶文化资源保护等十个方面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39条意见建议,合理部分予以采纳。2025年11月18日下午市起草领导小组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就滇红茶、滇红茶文化等相关定义、部门职责设置、法律责任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市文化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并于2025年11月21日通过市文化旅游局第16次局党组会后形成了送审稿。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
送审稿起草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保护和传承凤庆滇红茶文化的目标,以保护种质资源、文化资源、历史资源以及非遗传承、区域公用品牌为核心,推动凤庆滇红茶品质及品牌价值的提升,助力凤庆滇红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地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回应社会关切,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规范了凤庆滇红茶茶园的建设以及管理行为,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凤庆滇红茶管理与利用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坚持学习借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律法规起草征求意见稿,充分借鉴国内、省内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成果,注重参考近年来国内茶叶保护地方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 主要对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保护范围、条例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等原则性问题进行明确。强化政府责任,明晰政府部门职责。引导社会和个人参与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
第二部分 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对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的普查、保护以及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建立“县级普查建档、编制保护名录-市级批准实施”工作机制系统来保护凤庆滇红茶文化。清晰凤庆滇红茶文化的重点保护内容,涵盖建筑史迹、代表性实物、地方茶树种质资源和古茶树等物质载体,以及制茶技艺、茶俗等非物质文化两大维度;针对古茶园、老茶厂、茶马古道等为代表的茶史遗迹与实物遗产;传统制作技艺(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核心的凤庆滇红茶技艺体系;茶歌、茶俗、茶礼为载体的民俗文化等重点文化资源,制定专项措施实施重点保护,形成分级分类施策。
第三部分 区域保护以及非遗支持(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建立了对凤庆滇红茶文化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明确了通过提供场地、经费资助等方式,支持制茶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四部分 种质资源保护以及茶园规划(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通过建立种质资源档案、普查制度对凤庆大叶茶种质资源进行保护。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制定茶园建设规划,职能部门加强对茶园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鼓励生产经营者参与建设的方式规范茶园的建设以及管理。建立茶园生态保护制度。
第五部分 质量的保障以及提升(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通过建立健全凤庆滇红茶质量标准体系,加强政府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方式保障和提升凤庆滇红茶的质量。
第六部分 品牌的管理、保护以及产业发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凤庆滇红茶公用品牌及滇红系列商标的规范使用管理、加强凤庆滇红茶品牌的建设支持。推动凤庆滇红茶文化与产业、旅游、健康、教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切实为凤庆滇红茶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第七部分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按照法律责任与行为模式相对应的原则,对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遗址、遗迹、建(构)筑物、实物、资料等凤庆滇红茶文化资源的行为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此条款是针对上位法中没有规定的尚未核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址、遗迹、建(构)筑物、实物、资料等破坏责任进行规定)。其他由相应行政部门进行处罚的行为,因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没有进行重复立法。
第八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五条)明确生效日期。
2025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临沧市司法局通过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关于征求《临沧市凤庆滇红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公众提交的反馈意见。
临沧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30日